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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来  源:公安厅 发布时间:2008-06-20 14:31

为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问题规定如下:
    一、有警不接、接警不登记、有案不立(受)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法撤销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虚构、瞒报执法统计数字或者伪造、篡改执法统计报表、台帐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丢失、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执法手续以及执法卷宗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使用、损坏、丢失、私分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处理涉案财物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因主观过错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对违法犯罪人员降格处理,或者造成错案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设置、使用非法械具,或者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在执法工作中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手段,欺骗领导、上级机关或者逃避监督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等玩忽职守行为,或者有其他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等滥用职权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民警在三年时间内连续三次发生执法过错,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公安机关领导及其执法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领导职责,致使执法过错问题多发或者发生特别严重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公安民警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本规定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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