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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车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
1、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查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2、国家安全机关用于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3、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4、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
5、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二)警车外观制式应当符合《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公安部第27号令)确定的蓝白相间的方案,按要求喷涂各部门简称汉字,不得附加特殊颜色和各部门及警种的其他标志。公安机关2005年以后新注册登记的警车应当符合“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标志。
(三)车辆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二、消防车
(一)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二)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当符合《漆膜颜色标准》(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消防车应当装备专用灭火设备或专用通讯设备。
(三)车辆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五)消防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批数量根据辖区面积、道
路里程、消防需求等确定发放数量。
三、救护车
(一)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二)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救护车应当装备专用医疗救护设备或专用疫情处理设备(运送血浆的专用车辆除外)。救护危重病人的车辆应配备能随车固定的氧气瓶、担架等救护设备,担架应有安全带且固定车内后应为随车救护人员留有足够的空间。
(三)微型载客汽车不发放救护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四)车辆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五)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六)救护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批数量根据辖区面积、道路里程、辖区人口、日常急救或处理紧急疫情工作量等确定发放数量。急救中心、血站基本保证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需求,紧急疫情处理单位严格限制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发放数量,具备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但不承担急救任务的单位,不发放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七)针对目前全省救护车现状,今后将逐步减少无专用救护设备(如心脏起搏器等)、改装救护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发放数量,并提高车型要求标准。
四、工程救险车
(一)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煤气、自来水、通讯等)、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二)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漆膜颜色标准》(GB/T3181)规定的Y07中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涂工程救险字样。工程救险车应当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现场指挥车还应当装备通讯设备。工程救险车车型应为载货汽车(现场指挥车除外)。
(三)车辆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五)工程救险车审批数量根据辖区面积、道路里程、辖区人口、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工程救险工作量等确定发放数量。
(六)工程救险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限制发放数量,工程救险车数量能够保证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后,不再发放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七)具备工程救险能力但不承担日常工程救险任务的车辆不发放工程救险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八)现场指挥车、防汛车逐步减少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发放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