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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非法集资侵害 慎勿跌入高利陷阱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2-05-30 13:04: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41号)。

 

  二、非法集资有何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有哪些危害?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往往遭受经济损失。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敛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损害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3、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些群众热衷于“炒钱”,大量的民间高成本借贷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击鼓传钱”,一旦借款企业或公司出现资金断裂,可能导致借贷资本崩盘并引发连锁效应,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涵盖了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多个领域。有: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果园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矿产开发、托管造林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利、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利用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投资中介机构从事高利贷活动进行非法集资。

  

  五、非法集资通常采取哪些欺骗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高额回报。为延缓犯罪行为的败露,犯罪嫌疑人在非法集资前期,一般都能够按照承诺的高息予以兑付,从而诱使集资规模迅速增长。

  二是编造虚假投资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虚假宣传造势。为吸引公众集资,犯罪嫌疑人大多在宣传上大做文章,以达到利用媒体造势,欺骗社会公众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投入数百万元至上千万元资金,在当地电视台和省外的一些财经访谈节目中大肆宣传公司投资项目可观的经济效益,诱导集资群众认为涉案公司经济实力雄厚,信誉度高。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在通过传销进行的非法集资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之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六、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如何处罚?

  非法集资违反国家相关行政法规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涉嫌以下六种罪名:

  (一)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参与非法集资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均为非法金融活动。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各级党委、政府对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始终高度重视。公安部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各类非法集资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并将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小心身边的各类非法集资陷阱。如遇非法集资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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