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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管理局2015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5-02-09 10:10: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春节将至,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可能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专门发出安全提示:  

  一、为了安全和环保,请您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当空气重度污染时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二、少燃放一点烟花爆竹,多呼吸几口新鲜空气。

  三、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四、请在正规销售点购买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D级产品,产品包装箱上应粘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不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五、请不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六、燃放前请认真阅读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燃放说明》和《安全警示语》,以正确的方法燃放。

  七、点燃烟花爆竹后,燃放者应迅速移至安全位置。发生未燃、未响等异常情况时,不要马上靠近烟花爆竹,至少要等15分钟后再去处理。

  八、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九、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要在窨井盖附近燃放,不要醉酒后燃放。

  十、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扫场地,发现余火应进行泼水灭火处理。

     
(责任编辑: 公安厅)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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