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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省公安厅围绕群众咨询的焚烧秸秆行为处罚依据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焚烧秸秆警情可能涉及“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过失引起火灾”、“故意损毁财物”、“阻碍执行职务”以及“放火罪”、“失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案由,要针对具体情况做出判断,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一)对于焚烧个人田间路边的农作物秸秆,既没有烧毁田间树木、临近农作物等,也没有引起火灾的简单行为。
1、如焚烧地点不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又不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且没有产生烟尘污染的,公安机关要立足于批评教育,并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法律政策的宣传。
2、对未落实防火看护措施的、未按照当地政府禁烧要求,执意焚烧秸秆的,公安机关可依据《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和第六十四条“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作出相应处罚。
(二)对于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等特殊场所部位焚烧秸秆,但没有造成火灾后果或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作出相应处罚。
(三)对于焚烧自己田间路边的农作物秸秆,火势失控引起火灾,造成他人一定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作出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故意焚烧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故意损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作出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故意焚烧秸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在秸秆禁烧工作中,遇有当事人不听劝阻、阻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前提是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须依法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阻碍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作出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公安厅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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