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l6时许,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双辽分局那木斯公安检查站民警在执勤时,发现一辆银白色越野车停在了距离检查站300米左右的应急车道上,车内驾驶员与副驾驶二人下车解手,回到车内后,二人疑似交换了位置,形迹十分可疑。民警随即使用车载大喇叭向其喊话,要求二人到检查站进行检查。
执勤民警将该车截停后,对驾驶员及副驾驶位置的人进行询问,二人称因内急才停的车。当民警要求二人出示相关证件时,坐在副驾驶的张某某称自己没有驾驶证,也没有开车。民警立即联系分局指挥中心,调取沿途图像,确定张某某驾驶过此车辆,民警遂将二人带至检查站做进一步调查。
在检查站,民警发现张某某身上有一股“酒味”,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认定张某某体内酒精数值为34.7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交管平台查询,民警还发现张某某驾驶证早在2011年因酒驾肇事被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在对二人进行深入询问和要求出示相关证据时,张某某承认其驾驶证被吊销情况下酒后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张某某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4000元及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同车的赵某某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处罚。
高速交警提示:饮酒后驾车,驾驶员往往因酒精麻醉作用,导致触觉、判断及操作等能力大幅降低,驾驶员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该案中,驾驶员张某某心存侥幸,不仅饮酒驾车,还在自己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要承担事故所有责任,同时将受到《刑法》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