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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致全省中小学校师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21-03-31 09:02: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全省中小学校广大师生和家长朋友们:

  你们好!

  3月29日是第26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守护孩子们的交通安全,我们梳理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六个注意事项”,现告知你们,请模范遵守执行。

  一、学生步行注意事项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道路右侧行走。

  2、横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快步通行,不要奔跑或中途折返。在有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的路段,应走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不要翻越隔离护栏。

  3、过马路要遵守交通信号灯,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

  4、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口,要做到“左看右看再左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步通行,不要奔跑或中途折返。

  5、走路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不要边走边看书、玩手机,更不要在马路上追逐、打闹、嬉戏。

  二、学生骑行注意事项

  1、学生骑自行车须年满12周岁,骑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并需佩戴安全头盔。。

  2、骑行时不得带人、不得追逐竞驶、不得单手骑行、不得双手脱把骑行、不得逆向骑行、不得在机动车道骑行。

  3、骑行中要改变骑行方向,应回头观察后方是否有来车。

  4、横过马路时要下车推行,要走人行横道。遇十字路口需要拐弯时,尽量走直角,不要在十字路口中间拐弯。

  5、骑行时要集中注意力,要避开车辆的盲区,被车辆驾驶员看见才安全。 

  三、学生乘坐公交车注意事项

  1、等公交车时要遵守站点秩序,依次排队等候,不要和小伙伴追逐打闹。

  2、公交车进站停稳后,按照“先下后上”的原则,依次乘车。

  3、上车后要扶稳、坐好,不要嬉戏打闹,不要站在车门口禁止站立的地方,以免开关车门时夹伤或掉下车。

  4、下车前要提前向门口移动,做好下车准备,移动时要抓好扶稳。

  5、下车时,要注意来往的自行车、电动车等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下车。下车后,不得在公交车前绕行。 

  四、学生乘坐校车注意事项

  1、在校车指定的地方等车,不要站在车道(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车,等车时要依次排队,不要和小伙伴追逐打闹。

  2、上车时不要拥挤,上车后要坐稳并系好安全带,不要在车上打闹、随意走动。

  3、下车时,要注意来往的自行车、电动车等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下车。

  4、不乘坐超员及无校车许可证的“黑校车”。

  5、不乘坐农用车、三轮车、无牌、无证等不具备载人条件的车辆。 

  五、家长驾驶汽车接送孩子注意事项

  1、家长要让孩子坐车辆后排,在自身系好安全带的同时,督促和指导孩子系好安全带。

  2、教育孩子从右侧门上下车辆。

  3、教育孩子下车后不要急于横穿马路,注意观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4、接送孩子应即停即走,避免因长时间逗留造成交通拥堵。

  5、驾车要礼让行人,特别是行驶至学校路段,更要减速慢行、谨慎驾驶。

  六、家长骑摩托车、电动车接送孩子注意事项

  1、要为自己和孩子佩戴好头盔。

  2、要遵守交通信号灯,不要闯红灯、抢黄灯、逆行,更不要在汽车中间穿行。

  3、改变行驶方向时要回头观察后方是否有来车,确保安全情况下变道。

  4、骑电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十字路口需要拐弯时,尽量走直角,不要在十字路口中间拐弯。

  5、接送孩子时,要规范停车,不要在校门口乱停乱放,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以上“六个注意事项”,请家长和孩子共同自觉遵守。

  家长要给孩子们做表率,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驾车时要礼让行人、不超速、不酒驾、不随意变更车道、不占用应急车道、不乱停乱放。要加强孩子的日常教育提示,引导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中小学生要监督家长严格遵守以上注意事项,并在平时生活中监督和提醒家长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请老师们将以上内容转达给学生及家长,并利用各种时机教育和引导学生及家长自觉做尊法守规的模范,自觉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全社会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爱护,让我们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开始,关爱孩子,守护生命。

  

 

                                                                                          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21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 公安厅)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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