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近日,省公安厅在原有居民身份证“网上办理”和“全省通办”业务基础上,全面放开长期有效居民身份证网上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办理条件,进一步扩大“全省通办”业务范围,实现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网上办、掌上办”和“异地可办、全省通办”。
全面放开长期有效居民身份证网上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办理条件后,46周岁以上持长期有效居民身份证且已采集指纹的我省居民,户籍信息未发生变动、人像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和16周岁以上且已采集指纹的我省居民,满足两年内在公安机关实地申领过居民身份证且户籍信息未发生变动、人像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均可通过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吉林公安APP、吉林公安微信小程序申请网上办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受理成功后,居民可选择前往户籍地公安机关自取或邮寄方式领取证件。
此外,省公安厅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纳入“全省通办”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市(州)、县(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无需再回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可直接向省内任一公安户政大厅或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全省通办”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据介绍,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年满16周岁公民(朝文全双语证除外),申请人本人向省内任一公安户政大厅或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社保卡、学生证、居住证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即可申请办理。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未满16周岁公民(朝文全双语证除外),监护人陪同申请人向省内任一公安户政大厅或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出生医学证明能够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且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证件受理成功后,公安机关按照“居民身份证一日办理”规定时限完成证件制作,分发至受理单位或直接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凭领证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