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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日报】白山松原分别公开宣判涉黑案件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9-04-06 13:50: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本报讯(记者粘青)近日,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对白山市首例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对周某祥等20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博等罪名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周某祥自2013年以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发展成为成员相对稳定、层级相对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赚取非法经济利益,并利用经济利益分配、设立奖惩制度及内部暴力制裁等手段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实施控制。

  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由江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江源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江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首要分子周某祥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6个月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日,松原市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伟等2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松原市公开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伟2000年5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自出狱以来,张伟网罗社会闲散及劳改释放人员丛岩峰、于海波等人听其差遣。为维系并发展该组织,张伟于2015年2月成立“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通过“保车收费”攫取巨大经济利益。该组织利用恶名和强势地位,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极大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判处该犯罪组织骨干成员郭猛有期徒刑20年、李红光有期徒刑18年、任东明有期徒刑17年6个月、鲁伟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0.2万元;判处曲桂忠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3万元;该犯罪组织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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