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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9-05-29 09:38: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19年5月28日(星期二)10时在吉林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吉林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吉林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许柏峰,吉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总队长马竞飚,吉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孙婷婷出席并介绍相关情况。新华社、中新社、法制日报、香港商报、吉林日报、吉林广播电视台、中国吉林网、北方法制报等14家媒体15名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吉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主持了本场新闻发布会。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

  各位记者:

  大家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但是近年来,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遇到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吉林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许柏峰先生,他将为大家详细解读《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总队长马竞飚先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孙婷婷女士,他们将一并回答记者提问,请各媒体给予充分关注。

  下面首先请许柏峰组长介绍情况。

  吉林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许柏峰:

  各位来宾、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省公安厅党委,对前来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各位媒体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关注、支持吉林公安事业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由我来为大家简要介绍《吉林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内容。

  一、《实施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公安民警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宁付出了大量的辛劳汗水甚至是鲜血生命。2018年,全国共有301名公安民警、141名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1.2万余名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英勇负伤。在我省,仅2014至2018年的五年时间里,全省共有42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56名公安民警受重伤,496名公安民警受轻伤。与此同时,广大公安民警在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经常遭到恶意阻挠和暴力抗法,对执法执勤人员造谣诽谤、侮辱谩骂、威胁恐吓等事件也屡屡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民警执法权威,也对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使命造成严重干扰。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民警执法权威,2018年12月29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签署第153号部长令,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要求各省依据《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为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有效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吉林省公安厅充分研究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在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这是我省公安机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要求的务实之举;是依法严厉打击暴力袭警抗法等违法犯罪,不断净化执法环境的有力措施;是激励广大公安民警干事创业、尽职担当的强心之策。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33条,从组织及职责分工;维权范围、情形及处置;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维权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强化了组织领导。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均成立由“一把手”挂帅、相关部门警种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完善机制,高效运作,为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省公安厅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已于2019年3月13日正式成立,副省长、公安厅长、督察长刘金波亲自担任委员会主任。

  二是扩大了维权范围。首次将辅警和公安民警近亲属纳入维权保护对象,在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保护辅警及公安民警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因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受到侮辱、贬损。

  三是明确了维权情形。《实施办法》明确列举了应当积极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情形,不仅将公安民警受到暴力袭击、聚众哄闹等情形纳入维权受理范围,同时将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恶意投诉炒作、个人隐私被侵犯、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等列为侵犯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具体情形。

  四是健全了维权机制。不仅对公安机关加强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安全防范、教育训练、装备保障等提出要求,同时对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后的法律援助、医疗救治、抚恤慰问、澄清正名、免责容错、案件督办等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五是启动了正当执法免责保护。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安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公安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做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公安机关不应当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公安民警责任,加重对公安民警的处分、处理。

  三、下步工作安排

  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既是当务之急,又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长治之策。下一步,省公安厅将组织全省公安机关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迅速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分解细化职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办法》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二是健全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制度,建立维权案件现场处置和案件督办机制,完善与检察、审判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畅通公安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和抚慰机制,强化维权案件研判预警机制,推动维权工作不断深化发展。三是着力提升公安民警依法履职能力,强化执法执勤实战能力培训,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大家都知道,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正视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维护公安民警执法尊严,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维护公安民警执法尊严既需要全警共同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自觉配合公安民警依法履职行为,让广大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有环境”、“有底气”,不再让公安民警流血、流汗还流泪。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

  感谢许柏峰组长。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哪位记者要提问请举手示意,在提问前请先介绍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香港商报:方才许组长介绍了《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现实中我们也在新闻媒体上看到一些关于侵犯民警执法权威典型案例的报道。请马竞飚总队长介绍一下当前我省此类违法犯罪问题的现状,以及依法处理情况?

  马竞飚:感谢记者的提问,我来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以2018年为例,全省共发生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712件。这也就是说,几乎平均每天都有两起此类案件发生。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共造成512名民警受伤,1名民警牺牲。这个数字虽然在全国各省份横向比较并不是十分突出,但与我省历年发案情况相比,仍呈上升之势。

  从公安机关依法维权的情况看,2018年共依法处理此类违法犯罪人员940人,其中行政处罚537人,追究刑事责任403人。通过依法维权,有效地遏制了此类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

  法制日报:想请问马竞飚总队长,哪些情形属于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呢?

  马竞飚:《实施办法》中明确列举了民警执法权威被侵犯的9种行为。

  一是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是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是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是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是民警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是民警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是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是民警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是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以上九种行为一旦发生,公安机关将依法启动维权程序。

  吉林日报:请问孙婷婷副总队长,公安机关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查办妨害公务案件时,如何保证公平公正查办案件。

  孙婷婷:感谢媒体的同志,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是办案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办案,坚决做到不违法办案。

  二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把全案的事实要查清楚,证据要确实、充分,各个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是严格落实各种办案制度,比如回避制度,辩护与代理制度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作用,法制部门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予以把关,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是要做到在阳光下执法,接受各方面的法律监督。

  新华社:请问孙婷婷副总队长,民警依法履职时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应当怎样处置?

  孙婷婷:感谢媒体的同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吉林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当民警依法履职时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应当先期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果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

  2019-05-28 1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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