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本会基金,根据《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本会基金来源于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在银行开户立帐,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会募集的基金,要积极稳妥地实现增值,增值的途径为:
一、存入银行,生利取息;
二、按规定购买股份、债券等有价证券;
三、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参与投资、取得利润。
第四条 本会募集的基金原则上下动用,作为本金存入银行、购买有价证券或其它投资,以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利润等收入作为事业活动的资金。
第五条 本会的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范围是:
一、奖励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犯罪分子、灾害事故作斗争及救死扶伤中奋不顾身、挺身而出、无私无畏、英勇斗争,做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为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斗争中牺牲和伤残的人员提供抚恤、补助和康复治疗的资助。
三、为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及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重大活动提供经费。
四、本会自身建设、日常工作的费用。
第六条 奖励和抚恤工作。奖励和抚恤见义勇为人员,凡有政策法律规定的,按政策规定办理。本基金限于奖励突出的先进典型,帮助解决单位和地方难于解决的部分实际困难。
第七条 奖励按受奖对象的事迹确定奖励标准,分别发给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八条 奖励、补助、抚恤的审批程序:委托、州公安局或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核实本辖区内奖励、补助、抚恤对象的事迹材料,提出奖励、补助、抚恤意见,报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
第九条 本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党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接受主管部门的稽核查和监督,接受捐赠者的审查监督。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