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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抚恤慰问补助暂行办法
来  源: 发布时间:2003-09-11 14:36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抚恤慰问补助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0日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二届理事大会通过)

  为规范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牺牲、致残、负伤人员的抚恤、慰问工作,规范对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致残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就学的资助工作,参照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一次性抚恤补助金3万元。
  第二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未被评为烈士的,发给一次性抚恤补助金2万元。
  第三条 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评为二等以上伤残发给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评为三等伤残发给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
  第四条 见义勇为负重伤人员,发给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至5000元。
  第五条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每年发给慰问金2000元。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可根据致残情况每年发给慰问金500?D1000元。
  第六条 对受到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民比照此标准)见义勇为人员,就学给予适当补助。小学期间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初中期间每人每年补助400元;高中期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大学期间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的子女就学给予适当补助。小学期间每人每年补助200元,初中期间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高中期间每人每年补助400元,大学期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八条 抚恤、慰问、补助经费从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 抚恤慰问补助的申报与审批。由县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向市、州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推荐,审核后报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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