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0日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二届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激励全省人民群众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匡扶社会正义,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有见义勇为行为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及条件。表彰奖励分三个档次,即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
见义勇为模范条件:在同各类违法犯罪和各种灾害事故斗争中,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且平时表现好的,可评为见义勇为模范。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条件: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做出重大贡献并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的,可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见义勇为积极分子条件:勇于同各类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并做出较大贡献;主动协助执法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功绩的,可被评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
第四条 奖励形式及奖金标准。对被评为见义勇为模范、先进个人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均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见义勇为模范奖金标准:1万元;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奖金标准:5000元;
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奖金标准:3000元。
第五条 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进行。每年度集中进行一次全省性表彰奖励,对有特殊功绩、社会影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随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表彰奖励的申报与审批。由县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向市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推荐,审核后报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考核后,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