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1997年8月15日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0日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二届理事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JILIN PROVINCIAL 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 缩写 JPFJC)。
第二条 本会是专门负责对全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进行宣传、表彰、奖励、抚恤、资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公安厅领导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政治部,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80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表彰、奖励、优抚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宣传、表彰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给予慰问、抚恤。对受到本会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予以救济,对本人及其子女就学提供助学补助。
(四)协调、指导全省市、县两级见义勇为团体开展活动,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分为单位代表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八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见义勇为事业有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四)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直接为本会捐款或积极为本会募集基金。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及入会程序:
(一)经本会主管单位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商,同意加入本会;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确认;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办公室发给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
(六)决定聘任和解聘副秘书长;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六)决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办公室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会业务,对本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如有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公安厅审查并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公安厅提出意见,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会长办公会。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职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指导本会工作。名誉会长由理事大会决定聘请。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大会决定聘任。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金来源: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和 团体的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银行利息;
(五)投资国债、基金、证券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基金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每年须有计划地将基金的5?D10%用于见义勇为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职财会人员并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本会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由理事大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大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