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见义勇为工作规范
来源:吉林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2008-1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吉林省见义勇为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职能作用,按照《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根据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意见》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各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指导市(州)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见义勇为分会的工作。市(州)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市)见义勇为工作。
   第三条  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受同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见义勇为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见义勇为工作宗旨是: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见义勇为工作职责

   第六条 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三)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保护、宣传;(四)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见义勇为业务工作

   第七条  项目及程序
   (一)受理、调查取证,确认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单位应填写《见义勇为调查登记表》。
   对见义勇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填在《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登记表》内。
   县(市、区)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对申请确认的见义勇为调查取证后,应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连同调查取证材料一并提交县(市、区)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审议。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评审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本地人事(负责考核奖惩)民政(负责优抚)、劳动和社会保障(负责医疗保险)、教育(负责基础教育或招生)、卫生(负责医政)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定。评审意见应填写在《见义勇为确认审批表》内,每位评审委员在表上签名。评审委员会做出确认结果后,由公安机关及时通知申请人。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对不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不确认见义勇为通知书》。
   (二)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形式及审批
   1、 表彰形式:
  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奖金;
  其他奖励。
   2、 审批程序:
   “见义勇为模范”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公安厅和人事厅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州)公安局和人事局审核后,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批;“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由县级公安机关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省直、中直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由所在单位向省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呈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由省政府授权省公安厅、省人事厅审批。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救助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其亲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医疗救助,救治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暂付。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积极协调法定相关各方解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食宿、护理等问题。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四)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残评烈工作
   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别报同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工作单位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报市(州)民政部门复核,报省民政厅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可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为因公牺牲。
   (五)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工作
   对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没有生活来源的,由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义务优先安排其就业。协调各级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要优先办理各种营业证照,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减免税费。对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中予以加分照顾。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属于城市低保家庭或者农村特困户的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在低保和正常补助外,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入住福利机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或者致残人员在支付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确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给予一定补助,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无力补助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子女上学费用可采取减免的办法解决。
   各级见义勇为组织和公安机关在春节期间要集中慰问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庭和致残、特困见义勇为人员,新发生的见义勇为牺牲、致残的要及时慰问。
   (六)筹措见义勇为基金
   根据《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意见》,积极争取见义勇为专项拨款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吉林省社会慈善捐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补充见义勇为基金的规定,争取在慈善捐款中划拨见义勇为基金。
   (七)见义勇为宣传工作
   突出宣传重点,着重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事迹、见义勇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见义勇为工作成果和经验。拓展宣传途径,录制见义勇为专题片和电视新闻在电视台播放;撰写见义勇为文字稿件在报纸和广播电台刊发;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座谈会、演讲会、图片展、摄影展等开展宣传;在互联网开设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站,利用公安局域网登录见义勇为信息;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创办《吉林见义勇为工作简报》进行情况信息交流。

   第四章  见义勇为基础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数据资料管理,规范各级见义勇为组织工作档案和见义勇为人员档案。省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建立“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数据库”。
   第九条  提高见义勇为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见义勇为专兼职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与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基础业务知识。适时开展见义勇为业务培训。
   第十条  加强与理事会成员及其有关部门的联系。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每季度向理事会成员通报一次见义勇为工作情况。其他基金会(分会)至少每半年向理事会成员通报一次见义勇为工作情况。采取登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宣传、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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