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见义勇为基金会(分会)基金管理,严肃财务纪律,更好地发挥基金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及所属各分会。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完善基金运作机制,确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分会)工作顺利开展。基金管理的范围是: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保值增值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分会)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在银行开户立帐,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五条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是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分会)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分会)理事大会负责,具体实施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是: (一)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二)慈善机构资助; (三)组织募捐收入;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银行利息;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七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见义勇为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见义勇为专项拨款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分会)组织募捐,要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后拟开展的见义勇为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见义勇为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基金,支出范围为: (一)表彰奖励、抚恤、慰问、补助见义勇为人员; (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特困人员医疗、生活补助;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及各种活动支出; (四)开展公益活动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及人员开支; (五)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六)用于见义勇为事业、见义勇为人员的接待支出; (七)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利于发展见义勇为事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分会)各项基金支出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 基金会(分会)各项支出要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凭证要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会议费支出凭证和购物发票要经3人以上签字,其他凭证要经2人以上签字。 第十三条 基金会(分会)要执行集体领导下的财务“一支笔”审批规定。 按照基金会(分会)章程规定的基金使用范围,奖励、抚恤、慰问、补助金支出标准及发放原则按《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一、表彰奖励 (一)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10000元; (二)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5000元; (三)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3000元; 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 对2008年8月1日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发给一次性特别补助金10万元,其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增发特别补助金5万元;伤残1—4级,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6万元;伤残5—6级,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4万元;伤残7—10级,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2万元。 三、慰问补助 (一)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每年度发给慰问金5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 (二)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慰问,伤残1—4级每年度发给慰问金5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伤残5—10级每年度发给慰问金3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 (三)对见义勇为特困人员,每年度发给慰问金3000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慰问人员及年限)。 四、就学补助 对受到表彰的,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致残、特困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就学给予适当补助,小学期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初中期间每人每年补助800元;高中期间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大学期间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奖励、慰问、补助金,公益活动等项费用审批,由见义勇为基金会(分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批(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 基金会(分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参照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标准,由见义勇为基金会(分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或授权)审批。
第四章 保值增值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增值途径: (一)固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取利息; (二)投资保险,购买债券获取利息;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办经营实体,参与经营活动,获取利润或其他收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专职财会人员,并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本会理事大会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理事大会换届,要向大会作基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委托各分会行使分会基金审批权,对分会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对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 第十八条 分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须每年向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报告使用计划及管理情况,接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8日颁布的《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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