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见义勇为奖励工作,统一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慰问和补助标准,根据《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项目和补助标准 一、表彰奖励 (一)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10000元; (二)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5000元; (三)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3000元; 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 对2008年8月1日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发给一次性特别补助金10万元,其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增发特别补助金5万元;伤残1—4级,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6万元;伤残5—6级,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4万元;伤残7—10级,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2万元。 三、慰问补助 (一)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每年度发给慰问金5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 (二)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慰问,伤残1—4级每年度发给慰问金5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伤残5—10级每年度发给慰问金3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 (三)对见义勇为特困人员,每年度发给慰问金3000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慰问人员及年限)。 四、就学补助 对受到表彰的,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致残、特困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就学给予适当补助,小学期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初中期间每人每年补助800元;高中期间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大学期间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第三条 奖励审批权限及程序 见义勇为奖励和补助审批程序按照《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吉公办字[2005]7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发放原则 一、见义勇为人员奖金(牺牲人员除外)发给被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 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奖金、特别补助金、慰问金发给其父母(抚养人)、子女和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和子女的,或者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和子女的,或者有子女、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全数; (二)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无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抚养人)和子女、无配偶的,或者有配偶和子女、无父母(抚养人)的,各发给半数; (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四)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三、伤残补助金、慰问金发给见义勇为人员本人。 四、就学补助金发给就学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或子女。 五、奖励、慰问、补助金发放以分级奖励、谁授予谁负担为原则,由各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一)奖金分级负责。 (二)特别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由省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三)慰问金分级负责。 (四)就学补助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六、所需奖励、慰问、补助资金,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政府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 奖励、慰问、补助金是用于表彰和保护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专项经费,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要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妥善管理和严格审批使用,确保见义勇为各项经费保障落实到位。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各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吉林省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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