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见义勇为工作,大力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进步,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使见义勇为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推动和谐吉林、平安吉林建设,根据《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意见》(吉办发[2005]13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要求,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思想、创新理念,充分认识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见义勇为作为社会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将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吉林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和《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规范见义勇为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取得明显成效。随着吉林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条例》和《意见》,建立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手段,努力推进见义勇为各项保障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二、强化职能、落实责任,建立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保障体系 见义勇为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各级见义勇为工作体系,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大力支持见义勇为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意见》要求,在市(州)公安机关明确见义勇为工作管理机构,在县(市、区)公安机关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见义勇为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州)要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各市(州)建立分支机构;县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人事、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参加的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工作。 (二)规范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抚恤程序及标准,强化制度保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及人民生活水平,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烈士抚恤的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未被批准为烈士的,由市州公安机关认定因公牺牲,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 (三)落实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措施,强化政策保障。根据《条例》和《意见》要求,按照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程序,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负责对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认定因公牺牲工作;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保护、宣传;协调指导各地和各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负责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县、市级及时表彰,市、州级每年表彰一次,省级两年表彰一次);安置符合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致残的,给予评残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补充见义勇为本金,没有见义勇为基金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见义勇为专项拨款列入财政预算。 民政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支机构审批;依据《吉林省社会慈善捐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见义勇为基金;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评定工作;批准入住福利机构;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家庭办理低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评残;对无工作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见义勇为人员家属及子女,优先给予就业援助。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岗位优先安置。 教育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中考、高考加分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上学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学杂费。 卫生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工作。在各市(州)、县(市、区)设立定点医院,坚持先抢救、后治疗、再付费原则;配合见义勇为基金会,适当地对医疗费采取减、免、缓优惠政策。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优先办理各种营业证照,有关费用依法予以减免。 税务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减免税费。 银行:负责为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会、工作委员会办理基本帐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优先、免费为其办理帐户。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免费为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会、工作委员会办理机构代码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优先免费办理机构代码证。 (四)加大见义勇为资金投入,强化财力保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将见义勇为专项拨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慈善机构要根据《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补充见义勇为基金。 三、完善机制、加强领导,确保见义勇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把见义勇为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落实;要建立为见义勇为人员优抚保障工作长效机制,由政府牵头,定期组织公安、人事、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作,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按照《条例》和《意见》要求,制定本系统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见义勇为应享受的政策,落实优先、优惠、特事特办的原则,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我省见义勇为事业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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