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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秦利明同志谈警务改革(摘要)
来  源: 发布时间:2003-09-14 13:10

    第三,实施警务改革,要立足全局,围绕主线,把握重心,着力在“一点三化”上实现新突破。警务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现行警务工作的方方面面,我认为其中牵动全局的一条主线和工作重心,主要体现在“一点三化”上。只有把这“一点三化”研究好、调整好、处理好,就能够确保警务改革的健康发展和取得实效。
    所谓“一点”:即警务改革的切入点。实施警务改革关键在于找准和把握住切入点,切实有效地解决好、调整好、处理好一些带有“瓶颈性”或障碍性矛盾。把这个问题分析研究论证解决好,警务改革就会迈出坚实的第一步。那么,什么是警务改革的切入点?我认为其实质就是对公安机关战斗关系的调整,以利于公安机关战斗力的解放和战斗力的提高。具体说,“警务前移延伸,警力下沉实战”就是警务改革的主要切入点,这同时也是一个难点。之所以说是难点,是因为要受到诸多条件、因素的制约,要调整好战斗关系的现状,至少遇有若干个不同角度和不可回避的矛盾需要注意调整好,甚至在某些方面需要有所突破。
    一是调整处理好公安机关与政府行政序列的矛盾关系。这是一个深层次、也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就当前看,公安机关至少有三个不能变,即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或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关系不能变;现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体制不能变;公安民警的公务员身份不能变。在这“三个不变”的前提下,警务改革在有些地方、有些层面、有些环节上,必将遇到或多或少、程度不同的这样和那样的矛盾。公安机关现行序列建制还主要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格局,其主要特点是与行政区划绝对相接。有一个乡镇街道就有一个派出所,有区就有公安分局,有的小开发区也设公安分局,甚至在一个人口不多的中小城市设几个分局。这种勤务体制序列在一些地方就明显陈旧和僵化,越来越不适应当地形势发展和工作任务的需要。特别是县区级以下公安机关,其职责任务决定其本身是一线战斗实体,然而层层内设机构臃肿,部门分工过细,警力资源分散,往往造成职责不清,权晰不明,内部耗力掣肘,机关化倾向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束缚了公安队伍整体战斗力的发挥。警务改革从警务前移和警力下沉这个点上切入,就必须重新调整勤务体制序列,撤并相应机构,整合警力资源。这就必须突破序列建制与行政区划相对应的模式。要解决这个问题,一要靠解放思想,二要从实际出发。在治安较好的农村乡镇未必一乡一所,可以设立警务室,适当收缩警力压在重镇。做到与行政区划需对应则对应,可不对应则不对应。目前,全省有的地方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和尝试。如磐石、公主岭、敦化市公安局撤并了农村派出所,设立了中心所或分局,幅射周边乡镇;辽源市公安局取消城区两个区分局,设立8个警署。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都应从实际出发,既然叫改革,那么该突破而且能突破的就大胆突破。从长远看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在条件成熟的时机实现行政领导和管理体制的历史性转变。在城市也有一个警务区与社区的对应关系问题。一般来说精减机关的警力主要充实到了基层派出所,切实加强了社区的警务力量。但是否一个社区就设一个警务区呢?因各地情况不同,对此也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地方社区划得过多过小,公安机关的警力有限,一区一警不仅分散警力,也不符合执法和警务活动方面的一些规定要求。这就应当视警力情况、区域情况、治安状况、社区条件而宜。也不应强求警务区与社区的一致对应。有的可一个社区设一个警务区,有的也可以考虑两个相邻社区合并设一个警务区,要以一个警务区设两警或多警为标准,这样才便于有效地开展社区警务工作。
    二是调整处理好机构的重新设置与警力重新调配数量的矛盾关系。这里关系到对形势和任务、对所设机构与所需警力的科学分析和定位定量问题。形势决定任务,任务决定如何设置机构和配置警力,这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定,不能搞简单化。如果我们没有认真分析形势、细化任务、以责定岗、以岗论责,而是盲目地、随意地撤并调整机构,草率地配置调整警力,也会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每个处、室、科、所、队各配多少人的依据是什么?确实需要科学细化、研究论证和稳妥操作。现在有的地方说是机关精简了,但警力的下沉和分布不尽科学合理。有些警力并没有沉到派出所,而是沉到队。队又是什么呢?有的“队”实际上就是“科”的翻版。名曰“队”是战斗实体,实际上仍带有“机关化”色彩。警力的区域分布也不尽合理。有的县发案部位大部分是几大重镇,这几大镇的警力看似多于其他地方,但细算起来与其所承担的任务不成对比关系,仍不适应实战需要。
    三是调整处理好警力下沉与警力不足、所设置岗位与所配置警力素质间的矛盾关系。客观事实上确有警力不足的问题,但主要原因不在于总数的配置上,而在于现有警力中被人为因素所闲置浪费的现象相当严重。在政府的机构改革中,所谓县里的局级、科级年龄杠在多少多少,结果一刀切削掉。结果造成不是退休又不上岗的怪现象。加之有的地方年龄偏大的或女警员的比重不少,自然又造成了下面需要警力而又沉不下去的矛盾问题。这些警力资源如何组合也值得研究。另外,机构的重新组合,必然带来岗位警力的重新调整。在基层,看似调整后一线警力数量有所增加,但有些警力素质不适应新岗位职能要求的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这里既有整体素质偏低的问题,也有个人素质单一的问题。有的民警长期在某一个岗位工作,原本称职或优秀,但换一个岗位后,有许多业务知识需要重新学习,有些甚至要从头开始。这是改革中将会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在一段时间会直接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的地方在改革中出现了一种说怪不怪的现象。有的所队长平时苦叫警力不足,但当局里提出精简机关人员充实所队时,有的所队又提出不要,因为怕被充实下来的人有他不多、没他不少,不能干事再误事坏事。所以,有些地方看似基层警力数量增加了,但实际质量没上去。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中,必须把教育培训和民警的自我提高有机的结合起来,把能力强、素质好的与差的适当搭配开来,做为一个重要的配套环节细心谋划好。
    四是调整处理好机关与基层、实战单位三者间的矛盾关系。首先要对三者关系加以界定,到底哪些算机关,哪些算基层,哪些算实战单位。目前看法虽有不同,但大体上的认识还是趋同一致的。我个人的不成熟看法是,就县级公安机关而言,机关应当是负有指挥协调、监督管理、保障服务职能的部门;基层应当是派出所;实战单位应该是队建制的一些主要警种。改革中要认真研究和摆布好“三者”关系。一定要注重从实际情况出发,从实有警力出发,从实战需要出发,真正把机关做“精”,所谓精应是体现在指挥协调能力强、工作效率高、质量优;把基层做“实”,所谓实应体现提高派出所对辖区的打防管控能力上;把实战单位做“强”,所谓强应是体现在有攻坚克难能打善打硬仗的能力上。
    五是要调整处理好下级与上级、局部与全局的矛盾关系。这个问题在警务改革过程中,主要是机构设置和警力调配过程极易反映出来。往往有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的上级机关的部门或警种对下的一些改革举措或尝试过多干预或指责,甚至可能对下发难刁难,如不尊重我意见就要卡这事或收那权。这样的矛盾关系不正确对待和调处好,必然要影响和阻碍改革。在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处理上,上级要多对下级加以热情的指导,做到指导而不指令,支持而不干预、服务而不刁难;在局部和全局的关系上,一定要做到局部服从全局,把矛盾关系的调整处理标准统一到实践、实战、实效的标准上来。
    六是调整处理好机构撤并组合与相关业务职能转换的矛盾关系。因为这次警务改革是在不增加现有警力的前提下进行的,要实现警务前移、警力下沉,就不可避免地要撤并一些机构。那么机构撤并能否会削弱相关工作职能,这是警务改革过程中上上下下共同的担忧。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首先应当在思想上明确,改革中撤并一些机构,并不是说这些机构所担负的职能取消了或不重要了,而是要把相关相近职能转换到其他机构中去履行。因此在改革操作过程中,应当把工作职能不被削减弱化做为机构撤并的前提。从已经开展改革地方的情况看,不少部门或警种或多或少而不尽相同的遇到这些情况和问题,这就需要处理好机构撤并重组与转换职能的关系。哪些要强化、哪些要弱化、哪些要转换、哪些要取代,都要视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定。无论机构如何撤并,公安机关担负的任何一项法定职能都不能丢,任何一项警务工作都要有人去管去做,而且还要做得很好。因为改革是前进而决不是倒退,如果哪一方面法定职能或警务工作在具体履行中出了问题,那就是改革失败的具体表现。
    七是要调整处理好实践与文件的矛盾关系。改革的过程就是实践的过程。在有些方面可能突破原有文件的规定。怎么办?我认为,第一位的还是实践。因为文件来源于实践,然后去指导实践。通过实践又可调整、修改和完善文件。绝不能被这样或那样的文件所束缚,必须坚持“实践是第一位的观念”。总之,先有实践,后有文件。文件必须尊重和服从实践。
调整战斗关系,做到“警务前移延伸,警力下沉实战”是警务改革的切入点,我认为做到这一点仅仅是警务改革的第一步,还仅仅是警务布局大调整的就绪。但这一步也是最艰难、最坚实的一步。这就好比作战一样,摆兵布阵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仗怎么打。这就涉及到警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所追求的更高目标,我把它概括为“三化”,即:警务工作规范化、警务工作社会化和警务工作信息化。
    所谓警务工作规范化,就是要使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警务工作合乎于一定的标准。我认为,规范化建设是警务改革的内在目标,也是检验改革成果的重要标准。直白而言也就是如何练强练硬内功。我们过去已有的制度、机制、模式、方式都发挥了很大很好的作用,既要传承优良,又要推陈出新。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标准的要求,我们还要对已有这些规范进行改革、完善、调整。警务工作规范化建设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思想认识的规范,都要规范和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规范和统一到公安机关整体警务的战略全局上来,规范和统一到公安部和省厅的战略部署上来,规范和统一到符合客观实际,实在、管用、行而有效上来,规范和统一到以广大基层民警赞成拥护和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上来。具体要研究的内容很多,包括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的规范化、各警种的规范化、机关警务的规范化,等等……公安部提出“三大规范”,即工作规范、行为规范、装备规范,但规范的具体内容、具体程度、具体标准都有哪些,这不是一下子能够全面而实际、系统而科学讲清楚的问题,这还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在警务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地探索规范、规范探索、实践规范、规范实践。如各警种、各警员的岗位、目标、执法、行为、勤务、程序、责任、考评、监督、教育、培训、管理、保障、服务等等如何达到一体化、制度化、科学化,最终实现规范化目标,并能够坚持长效运行,需要研究探索和实践的问题和内容太多了。特别是各所队、各警种以及服务性窗口单位和机关等等如何实现规范化,都需要很好的研究和探索,从而实现由现在的粗放型管理向正规化管理的转变。现在,我们的警务工作实际处于一种粗放型管理状态,由于粗放管理而不规范,不仅导致警务成本的浪费很大,而且导致警务决策失误或警务工作过错的问题很多。所以规范化建设既是深化警务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警务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之一。
    所谓警务工作社会化,就是使警察事务不能游离社会,凡是能公开的都应与社会的各个相关领域和广大人民群众融为一体。能否正确认识与自觉坚持人民群众的历史和社会的主体地位,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实施警务工作社会化,实质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和体现。人民警察执法的本质是执法为民不为己,因为民为邦本,本固邦民。只有把自身警务工作融入社会人民群众之中,才有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立身之本和力量之源,才能更好地了解社会和人民、服务社会和人民、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密切警民的鱼水关系。我认为这是警务改革的外在目标,也是警务工作的最高目标和永恒课题。警务改革必须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努力探索和实践警务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机和有效结合之路。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治安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化问题,要改变公安机关目前的被动型应战、孤立型作战的状况,就必须以社会为舞台,以人民为靠山,积极构思和构筑打防控管的新格局,真正实现云坤书记提出的“两个转变”。但如何构筑这一新格局?唯一出路就在于必须走警务工作社会化的路子。只有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我们才能赢得警务工作和治安工作的主动权。我们都必须正视这样一个现实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财物的大流动给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快速逃逸提供了缝隙,犯罪活动日益动态化、暴力化、恶性化,使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时机稍纵即逝。其次是公安机关内部警种过多,分工过细,加之机关化倾向严重,造成警种之间各自为政,互不干涉“内政”;另外,在处理警务时,由于内部指挥系统不畅,不仅仅社会面失控,而且出警迟缓,且常常产生警力重叠,警力资源浪费,同时还导致推诿扯皮,很难形成合力。为此,要下决心整合两个资源。一方面整合现有警力资源,实现现有警力资源科学利用的最大化,做到合理布阵,严密设防,充分发挥各警种职能,点线面结合,全时空、多层次、立体化,形成高效灵敏、指挥畅通、快速反应、一呼百应的联动机制,这是推进警务工作社会化的首要和必要的前提。另一方面,要尽最大努力整合社会社区和各行各业的民力资源,实现社会民力治安资源有效利用的最大化。我感到,多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但仍很不够。因长期以来受单打独斗思维的影响,不想做、不愿做、不去做、不会做群众工作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这就必然导致云坤书记所指出的公安工作的“孤立性”问题。因此,检验警务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是,就看是否扎扎实实闯出了一条警务工作社会化的路子。通过各种扎实有效的工作,把社会社区和各行各业一切可以利用的治安力量资源引导组合到为警务工作和治安工作服务中来,以无穷之民力,补充有限之警力。目前在基层派出所实施的社区警务战略,既是警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警务工作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更是警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具体体现。社区警务战略是当今世界各国警务改革的基本方面,体现了重在治本的战略思想,实现了反应型向预控型、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但目前有的地方存在等靠要和畏难思想,坐视社会为我服务、坐等群众为我工作,如有的地方社区平台已经搭建,但民警没有走进社区;已经进驻的还有警力不足和一区一警等问题,还没有把工作重心放在整合社区民力治安资源,做好群众工作上。公安机关其他各个警种,如刑侦工作、治安工作、交通管理工作、国保工作、消防工作、边防工作、也包括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等都有一个不断深化警务工作社会化的问题。回顾总结过去,我们都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但实际工作中坚持长效不够,流于形式的不少,真正落实和坚持下去的不多。近年来,公安工作的最大教训之一在于没有很好地走出警务工作社会化的路子,没有充分地、长期地坚持和运用群众路线这一法宝。通过警务改革应切实有效地解决好这一课题。这不仅是国内警务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国际上警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所谓警务工作信息化,就是以信息化带动警务创新,推进现代科技与传统警务的有机结合,实现公安工作的新跨越,这也是警务改革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公安第一战斗力。公安科技涉及到警务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信息化是公安科技建设的龙头,是科技强警的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在总警力不增的前提下,要降低警务成本,提高警务效益,就必须走警务工作信息化的路子。目前一些地方虽然调整了机构建制和警力配置,但仍无法跳出人海战术的圈子。全国及省内有的地方大力推进警务工作信息化建设,与其他改革措施同步进行,收到了明显成效。省内延吉市公安局在改革中加大对派出所的科技投入,市局与各派出所微机联网,派出所辖区发案必须当天上网。局长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打开微机,头一天的发案情况一目了然,根据发案情况部署防范等项工作,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现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在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仍存在着过去那种小农经济的小生产、小作坊思维意识,缺乏大生产大棋盘运作的胆识和气魂,总认为经费困难很难支撑信息化建设,这是客观上的事实应予承认。但在主观上的努力差距也很大,认识偏颇,把公安装备现代化只盯在车辆装备上,不惜重金装备高档大吉普,如果把节省下来的资金,再加上多方筹措一些经费,先把信息化装备起来,不比你那多少台大吉普跑得快?因此,在警务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把警务工作信息化做为一项重要内容。不仅警力要向基层倾斜,科技投入也要向基层倾斜,向警务信息化要警力、要效率、要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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