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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警务建设的紧急通知(吉公办字〔2003〕42号)
来  源: 发布时间:2003-09-14 12:51

各市、州公安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社区警务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2〕42号)和全省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工作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社区警务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社区警务建设,是公安机关主动适应社会城市化进程,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高控制社会治安能力的重大战略措施,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社区警务工作,有利于有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为社区居民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让居民群众安居乐业;有利于促使民警扎根社区,更好地维护社区治安、为社区群众服务,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区功能,充分发动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各级公安、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社区警务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站在全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快社区警务建设步伐,进而推动和促进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社区警务建设基础工作
   
各级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社区建设和社区警务建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切实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一)公安机关要主动参与社区划分。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社区划分工作,科学合理划分警区,警区划分要与新型社区的划分相一致。民政部门在具体划分过程中既要坚持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原则,注重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也要坚持便于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安派出所长期管理工作的延续性,为公安机关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奠定良好基础。
    (二)认真落实社区警务室办公用房。在城市和县城关镇,要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警务室。各地要将社区警务室建设纳入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必须设置社区警务室。社区警务室的位置应尽量统一、规范,非特殊情况应设在社区办公用房的一楼并距出入口较近的位置,以便于民警协助社区工作,方便群众办事。
    (三)要合理配置社区民警。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名民警管理实有人口3000人左右的基本标准,并充分考虑社区规模大小、人文状况、治安状况等因素,配齐配强社区民警,实行一社区两警或一社区多警制。
    (四)切实加强社区治保组织建设。要把社区治保会建设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健全社区群众性治保组织。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治保干部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帮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治安巡逻防范活动,努力构筑严密的社区群防群治网络,确保社区平安稳定。社区民警应在确保完成社区警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事务,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区警务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社区警务是依托社区而建立起来的立足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的新型警务体制,与社区建设相辅相成。同时,社区警务建设也是对我国公安机关传统警务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增强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后劲的内在要求。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把加强社区警务建设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城市社区建设的进程,积极规划社区警务建设工作,保证社区警务建设与社区建设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保证社区警务室建设、社区民警配置、社区治保组织建设等工作的落实,并在财力、物力上予以大力支持,为社区警务建设提供条件。各地公安机关一把手是社区警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社区警务建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民政厅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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