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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辽源“4.06”盗窃供热设施案件侦破情况
来  源:公安厅 发布时间:2008-05-22 14:49

 

 

 

 

 

5月22日10时,吉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辽源市“4·06”盗窃供热设施案件侦破情况。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指挥中心副指挥长吴强主持会议,辽源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支队长裴凯通报相关情况,辽源市公安局警务指挥部政委吴涛、辽源市西宁公安分局局长金宪治参加发布会。驻长9家新闻媒体记者参会。

[吴强]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通报辽源市公安局侦破“4·06”盗窃供热设施案件相关情况。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辽源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支队长裴凯,辽源市公安局警务指挥部政委吴涛,辽源市公安局西宁分局局长金宪治。
  近一段时间以来,长春、四平、辽源等地相继发生盗窃供热设施未遂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白天雇佣车辆、人员公开盗窃作案,不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且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省长韩长赋,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李申学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组织精干力量迅速破案,消除影响;广泛宣传此类犯罪的特点和危害,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安全。
  按照李申学厅长要求,我们组织了这次新闻发布会。下面,请辽源市公安局副局长裴凯同志通报有关情况。

[裴凯]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下面我代表辽源市公安局向大家通报辽源市“4·06”盗窃供热设施案件有关情况。
  4月6日,辽源市发生一起盗窃供热设施未遂案件。4月7日,《新文化报》第八版以“大白天雇吊车偷供热设施”为标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随后,新文化网、中国经济网、搜狐网、腾讯网、中华网、互联星空网等网站对此消息相继进行了转载。在此,我代表辽源市公安局向各新闻媒体对我市社会治安的关注和关心表示感谢!今天,我也很欣喜地告诉大家,经过辽源公安机关一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此案已经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捕归案。下面我把这起案件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一通报。
  ——“4·06”案件破案经过
  4月6日上午11时许,我局警务指挥部接处警指挥中心接到市供热管理处职工报案:我市西宁街半截河上供热管道保温层的外包铁皮被人切割开,正在利用吊车往货车上装运。辖区西宁分局值班民警按指挥中心指令迅速赶到现场,将正在作业的工人带回分局进行调查。经查得知:他们是受雇于一个自称供热公司干部的男子来干活。该人在民警到来前就已经不见了。民警向市供热管理处询问得知,该公司在这个地点根本没有施工任务,应是一个骗局。民警要求供热管理处赶紧派人对已经损毁的管道进行维护(展示报纸照片。说明:报纸和网上发布的这张照片,就是案发后供热管理处对被损毁的管道进行维修的工作场面),并请示分局领导将此案立为盗窃未遂案。值班民警将处理结果向市局指挥中心做了报告。市局指挥中心接到处警报告后认为,虽然这是一起盗窃未遂案,但是在大白天采取这种手段公然盗窃公用设施,在我市还是第一次发生,应引起足够重视。
  4月7日,在我局召开的每周警务调度会上,指挥中心将4月6日发生的这起盗窃未遂案进行了通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任剑波认为,这是一种极具欺骗性的犯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要求把此案通报给所辖两县公安局,注意发现和防范此类犯罪,坚决予以打击。会后,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裴凯按照任剑波局长要求,组织刑警支队、西宁分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决定扩大调查范围,查找知情人,继续开展侦破工作。4月8日,专案组民警在案发现场进一步调查得知,用电焊对供热管道外包铁皮进行切割的是一个女子。民警经过深入走访,在我市劳务市场找到了该人。该女子称,她是在劳务市场等活儿时被一个30来岁的男子花100元钱雇去干活的,其它情况一概不知。由于没有提供有价值线索,侦查工作没有取得新的进展。
  4月8日下午,东丰县东丰镇发生一起盗窃加油站铁罐未遂案,作案手段与市区“4.06”盗窃未遂案雷同。裴凯副局长得到这一情况,立即带领侦查员赶赴东丰县听取情况。经过综合分析案情,决定将两起案件并案侦查。三天时间在我市两次作案,犯罪分子的猖獗引起了专案民警的极大愤慨。专案组经过深入细致工作,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于5月15日21时许,在公主岭市世纪广场附近将犯罪嫌疑人李强抓获,此案成功告破。
  ——“4·06”案件的审理情况
  经初审,犯罪嫌疑人李强对在辽源市和东丰县所做的两起盗窃未遂案件供认不讳。经进一步审讯、调查,得知该人从去年11月起,流窜于辽宁省昌图市,我省长春市、四平市、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郭家店镇等地,采取同一手段疯狂作案12起。同时以借打电话等手段诈骗手机100余部。可以说这个人几乎每天都在作案。根据李的交代,初步估计这起案件涉案金额将高达30余万元。目前已经核实7起,涉案金额近20万元。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犯罪嫌疑人李强的自然情况。李强,男,汉族,30岁,住公主岭市铁北街。李在19岁之前一直在公主岭市生活,家庭条件比较好。20岁考入长春某学院,大二时辍学回家待业。那么从2000年他辍学回家到这次被抓不到九年的时间里,他都干了些什么呢?我们来看一下:这期间他娶妻生子又离婚;2001年7月16日,因诈骗罪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延吉监狱服刑,2003年7月30日出狱;2003年9月12日,因诈骗罪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长春市北郊监狱服刑,2007年9月11日出狱。在不到九年的时间,有七年是在监狱度过的,而且两次入狱间隔时间仅45天。这次被我局抓获距其上次出狱仅仅八个月。而在这八个月的时间里,他大白天明目张胆地疯狂作案14起(两起未遂),诈骗手机100余部。
  ——“4·06”案件的主要特点
  经过对“4·06”系列案件的分析,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特点是:犯罪手段更具欺骗性,犯罪过程更具蒙蔽性,犯罪结果更具危害性。
  一是犯罪手段的欺骗性。李强本身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在服刑期间就经常帮人写材料,而且精通计算机。作案时他很善于包装自己,衣着得体,谈吐文雅,让人很难看出他是一个道貌岸然的梁上君子,极易使人产生信任感。“4·06”案件中被他雇来干活的工人都对我们说,看上去他根本不像个坏人,就连我市供热管理处的领导到现场与他对话,也没感觉出他是坏人,甚至还给他烟抽。他在我省某市两次取得房主信任租到房屋,房主一走他就把人家的暖气片、铁拉门盗走卖掉。应该说,如果他不能把当事人蒙骗过去,那么他一起案子也干不成。所以说他的犯罪手段极具欺骗性。
  二是犯罪过程的蒙蔽性。从“4·06”案件看,李就是利用人们想不到、不在意、熟视无睹的心理,在光天化日下,明目张胆地实施盗窃,这个作案过程的蒙蔽性极强。李强交代的14起案件的作案过程都是在白天进行。用他自己的话讲就是:在大白天大方的雇人、雇吊车实施盗窃,让人看上去像是施工,不易被人怀疑,就是警察看见了也不会怀疑。另外在具体实施作案时我躲在一边,看情况不好要露馅时就赶紧跑,所以一次也没被抓住过。另据其交代,他在作案时给雇用的工人配备带有反光标志的高级作业服和安全帽,并拉上标准的警戒带,极具蒙蔽性。经查证,李强在我省某市运用这种手段,在同一地点连续作案三次,运走三根10余米长口径在1米以上的钢管都没用被人察觉。李强在辽源做的两起案件之所以均未遂,是源于辽源市民的高度警惕性和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
  三是犯罪结果的危害性。从李强交代的犯罪事实看,我们认为其犯罪的主要危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欺骗和伤害了善良的群众,容易使人们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李强做的每一起案件都要靠欺骗人们去完成,而被欺骗的人都是靠打零工或出租房屋、出租机动车赚钱谋生的善良的普通群众。我们在调查取证时,面对这个结果他们都很惊讶,说我们靠干活挣钱,谁想到是助纣为虐,成了他的同伙。这个现实对他们的伤害很大。另一方面是危害和影响了公共安全,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较大损失,不利于社会治安稳定。“4·06”案件虽然是未遂案件,但媒体曝光之后,社会和人民群众还是有一定的反应,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压力。因为它毕竟已经给公共设施造成了损毁,维修是需要花钱的。而且这种犯罪方式让人们不好接受,对稳定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
  ——“4·06”案件带给我们的警示
  公安机关统计数字表明,盗窃犯罪在全部刑事犯罪中始终占较大比重,盗窃犯罪社会危害面广,群众反响强烈。“4·06”案件虽然是一起未遂案件,但它警示我们,新时期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气焰更加嚣张,犯罪方法更具有欺骗性和蒙蔽性。此案也对公安机关打击防范工作提出新的警示,要求公安机关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深入分析研究犯罪动态,及时发现和掌握更多、更新的犯罪信息,分析和研判社会治安形势,提高打击新型犯罪、现行犯罪的精确性、有效性,不断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社会群众、个体工商户、户外施工企业和单位,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防止和避免财产损失。借此机会,我们还吁请包括新闻界在内的社会各界朋友,给我们辽源公安工作多提宝贵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帮助、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最后再一次对新闻界的朋友表示感谢!欢迎你们到辽源市,到辽源市公安局去做客。
  我通报的内容就这些,谢谢大家!
[吴强]
  刚才,裴凯副局长通报了“4。06”案件的有关情况。大家如果有什么问题,发布会后可以深入采访。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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