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严管理执法工作 从严管理执法队伍 吉林省公安厅推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6月17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厅纪委副书记吕锋通报《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法制处处长黎海滨对《暂行规定》进行解读,厅办公室副主任、指挥中心副指挥长吴强主持会议。驻长10家新闻媒体记者参会。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这次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通报省公安厅制定出台的《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公安厅纪委副书记吕锋,法制处长黎海滨。
近年来,省公安厅通过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调研发现,基层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出现的问题有些可以通过事前的教育预防措施防止执法过错的发生。厅党委认为,从落实责任入手,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是预防执法过错发生、解决执法过错问题的最有效手段。近期,省公安厅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主要目的是提高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减少民警执法过错、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出台这一规定,也是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民警的一种手段。
下面请厅纪委副书记吕锋同志通报《暂行规定》内容。
[吕锋]
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问题规定如下:
一、有警不接、接警不登记、有案不立(受)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法撤销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虚构、瞒报执法统计数字或者伪造、篡改执法统计报表、台帐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丢失、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执法手续以及执法卷宗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使用、损坏、丢失、私分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处理涉案财物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因主观过错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对违法犯罪人员降格处理,或者造成错案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设置、使用非法械具,或者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在执法工作中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手段,欺骗领导、上级机关或者逃避监督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等玩忽职守行为,或者有其他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等滥用职权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民警在三年时间内连续三次发生执法过错,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公安机关领导及其执法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领导职责,致使执法过错问题多发或者发生特别严重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公安民警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本规定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持人]
下面请厅法制处处长黎海滨就《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解读。下面请厅法制处处长黎海滨就《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解读。
[黎海滨]
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从严管理执法工作,从严管理执法队伍,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确保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省公安厅党委审时度势,近期出台了《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警察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提出的。目前,以行政处分手段落实执法责任国内多有先例,但是,以严格的、明确的、具体的行政处分追究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尚属我厅首创,也充分体现了省公安厅党委对提高执法质量的信心和决心。
——《暂行规定》设定行政处分的具体法律依据
《暂行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
——制定《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
惩罚民警并不是制定本规定的初衷。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惩戒,警示民警做到严格执法,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暂行规定》实施后,一定会有民警因执法过错被处分。但不会出现被处分人员过多的情况,反而会随着民警执法意识的不断增强而使执法过错逐渐减少。从严要求是对民警的保护,更是对民警的最大关爱。
那么以行政处分手段落实执法责任是否存在对民警处罚过严的问题呢?回答是否定的。严格执法是对民警的最基本要求,并不是过高的要求。民警出现执法过错,既不合法,也不应该。首先,法律明确规定民警要严格执法。《人民警察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所以说,民警出现执法过错行为,表明民警没有严格执法。其次,从严管理有利于民警执法能力的养成。我国从1985年开始“一五”普法,到现在的“五五”普法,已经历时23年。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今年,已经接近11年时间了。期间,各级公安机关为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进行了无数次的教育、培训和考试,绝大多数民警已经具备严格执法的能力。进一步从严要求民警的执法行为,有利于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落实《暂行规定》的主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省公安厅于6月13日召开了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建设电视电话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李申学就加强公安执法质量建设提出具体意见。一是深化思想认识。要求全体民警把执法质量建设摆上生命线的位置,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二是落实执法责任。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指导责任、办案责任,防止发生越权执法、随意执法的问题。三是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抓标准的制定,抓素质的提升,抓导向的树立,从而进一步引导民警更加自觉、主动、深入地学法用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四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完善执法制度,紧紧抓住立案受理、调查取证等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建立健全各个执法领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专门监督、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和外部监督;要强化专项整改,进一步改进执法作风,改善执法形象,提高执法水平。五是加强执法保障建设。要构建大法制格局,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委员会制度,抓好执法示范单位的培养、创建和推广工作;要加强经费保障,防止发生为创收搞权钱交易、滥施罚没问题;要优化执法环境,健全执法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暴力袭警和诬告陷害民警等不法行为,科学制定绩效考评体系,把执法质量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准。
《暂行规定》的出台,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暂行规定》的宣传工作,加强执法规范化工作,加强事前的执法管理工作和事后监督,及时发现、查处执法过错。
(记者提问略)
[主持人]
如果没有其他问题,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