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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报警服务简介
来  源: 发布时间:2003-08-01 13:44
    1996年以来,全省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建立了110报警服务台,并在加强正规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有效提高了公安机关快速反应、驾驭社会治安大局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树立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一、110报警服务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维护社会治安与服务群众并重的方针,认真履行“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承诺,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受理报警。
    (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1、刑事案件;2、治安(事)案件;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5、其它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二)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处警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外,应当及时报告110报警服务台,由110报警服务台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三、受理求助。
    (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群众求助的范围: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2、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5、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二)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三)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四、受理投诉。
    (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群众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二)人民群众也可以直接向警务督察部门投诉。
    (三)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应当如实登记,秉公查处,及时反馈。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
    (四)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五)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如在3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
    (六)110报警服务台及其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
    (七)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并立卷备查。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八)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应当限期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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