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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来  源: 发布时间:2003-08-30 09:3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24号)规定: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人口发展计划和户口准入的标准。加强政策引导,取消“农转非”制度,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
    (一)长春、吉林两市实行适当控制政策,保持市区人口的适度增长。着重吸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补充吸收一定比例的苦、脏、累、险、毒等特殊岗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投靠)的条件;对前来投资兴办实业、购买房者(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允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二)其他地级市中心城市、县和县市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实行全面放开政策。凡在地级市中心城市市区、中小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可依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到当地务工或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
    2、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在当地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4、投靠当地居民、职工的直系亲属;
    5、在当地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外商的国内亲属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内地亲属;
    6、被征用土地的无地人员;
    7、其他有正当理由,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人员。
    与上述人员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对迁入落户的农民其原有土地可以继续保留承包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经批准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原有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经批准购买、自建的住房。租房的租期超过一年以上也应视为合法固定住所。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指务工经商,兴办第二、三产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除相关人才和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者的落户由市州、县(市)审批外,其他申报落户的人员要向拟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派出所审核后,符合落户条件的,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户口准迁证,市州公安机关不再审批。对落户人员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户口证件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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