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身份证法施行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全国将存在依据条例制发、使用的居民身份证与陆续换发的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并存使用的情况,为保证这一过渡转换时期居民身份证件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上的衔接,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人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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