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规定,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1、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2、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3、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有下列监督职责: 1、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2、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3、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信息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并依法进行查处。 4、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公安机关对互联网上反动、淫秽、赌博等有害信息进行打击,负责协调打击破坏网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急工作,规范互联网安全管理秩序;对信息网络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指导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联网单位和网吧等上网服务场所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和安装有害信息自动过滤封堵软件;在网吧、宾馆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互联网数据中心、论坛、聊天室、网络游戏等主要上网服务中建立对有害信息、网络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传播过滤技术措施;对境内违法网站依法进行处理或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关闭等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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