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1、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2、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发现有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从事违法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4、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5、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6、计算机机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在网络开通前,要申请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