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受理鉴定委托单位范围: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部队保卫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为办理案件或者查明事件真相的有关检验鉴定委托。
鉴定委托单位送检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委托单位介绍信;
二、证明送检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有关检验鉴定的物品和检材;
四、请求比对检验的样本检材;
五、凡要求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的案件,委托人应提供原鉴定文书;
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鉴定内容或者请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不具备鉴定委托主体资格,或者不符合鉴定委托程序要求的;
三、已知委托鉴定的检材与案件或者事件无关的,或者不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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