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白山市名品名扬商城,位于新华路南段东侧,该商城东邻合兴大厦,南邻通煤宾馆,西侧毗邻银河商城。该建筑7层,产权系白山市新华书店,1-2层(面积630平方米)1999年4月租赁给白山市个体工商户张洪波,该商城共有个体业户11家,主要经营高档服装、鞋、小百。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2000年1月25日凌晨1时25分白山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称名品名扬商城发生火灾。接警后,立即派出新华路中队3台消防车8名指战员即赶到火灾现场,由于报警较晚,火势发展较快,新华路中队当即请求增援,国安路中队、电厂中队紧随其后赶赴增援,直接参加灭火战斗。支队长宋钦建、政委黄春华、副支队长杨艳明、朱永贵等领导相继赶到火场,市公安局程绍津局长、王守宽副局长也闻讯赶到,随即成立了火场总指挥部,分工负责。1时31分灭火战斗全面展开,利用合兴大厦、银河商城建筑消防设施不间断供水,合兴大厦在保证供水的同时,出2支水枪直接投入灭火战斗,此时,火势已发展到猛烈阶段,直接威胁到市新华书店、市合兴大厦的安全,鉴于这种情况,又紧急调集板石矿消防队、江源县消防大队、三岔子林业消防队增援,经过奋力扑救,大火于3时45分得到基本控制,于4时30分彻底扑灭。扑救这起火灾共调集消防战斗车14台,直接参战官兵60人。
三、火灾原因
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认定这起火灾系有人在商城内留下未熄灭烟头引燃可燃物而引起。
四、火灾损失
商城内部商品全部烧毁,过火面积63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
五、火灾教训
1、商城承包人张洪波消防法制观念不强,在商城装修之前,直至商城开业之后,从未向消防部门办理任何消防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私自营业,对消防机构下达的处罚决定置若妄闻。
2、商城消防责任不落实,无任何防火组织机构,商城起火之前十多天时间商城无专职更夫值班,起火前一天晚商城无人值班,致使发生火灾后,未能及时发现和及时报警扑救,以至于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3、商场对业户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不够,灭火器材配备严重不足。
4、市新华书店作为名扬名品商城房屋产权所有者,对出租房屋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监督检查没有落到实处,对业户也未签订防火责任制,在防火管理工作上责任不清,任务不明,没有强有力的防火监督机制。
六、火灾处理
张洪波作为商城承包人,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被判有期徒期3年缓期4年执行。白山市新华书店,作为名品名扬商城产权所有者,对该商城在日常的消防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力,消防责任制未落实到位,对这起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依据《吉林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对市新华书店给予壹万元经济处罚,对书店法定代表人兰军给予贰佰元经济处罚,对书店行政办主任马国强给予贰佰元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