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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西三马路布料批发市场火灾
来  源: 发布时间:2003-08-07 14:14

  2001年9月21日凌晨5时19分,吉林省长春市三马路布料批发市场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受灾114户,直接财产损失892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长春市三马路布料批发市场位于西三马路45号兴蓝小区3号楼,属于吉发集团,由好迅开发公司于1995年兴建,1997年正式投入使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东侧距离5米为居民楼,南临西三马路,西侧1米远处是建筑工地,北侧距离10米是八十七中学。该市场为商居一体式建筑,主体建筑为7层,总建筑面积13218平方米,1?D2层为三马路布料批发市场,建筑面积5678.4平方米,内有业户114户,柜台404节,存放了大量的布料、成衣、半成品及部分机械设备。主要经营布匹批发,并有少量日杂和小百货。3?D7层为居民住宅,共有5个单元129户居民居住。
  二、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
  该市场共2层,按照《规范》要求,每层设有1个防火分区。
  三、起火经过
  2001年9月21日凌晨5时19分,长春市消防支队调度室接到居民鞠月华同志报警:三马路永春布料批发市场发生火灾。接警后,调度室立即调派长春大街中队、黄河路中队、特勤二中队、桂林路中队17台消防车(其中水罐车13台,曲臂车3台,工具车1台)、90名指战员,赶赴火场扑救。
  四、扑救情况
  5时25分,长春大街中队首先到达火场,此时,火势已发展到猛烈阶段,火焰从一楼的营业大厅、二楼的窗口喷射而出。根据火场情况,火场指挥部确定了总体作战意图和主攻方向,及时下达命令:一是派出3个救人小组,在水枪掩护下深入内部寻找被困人员;二是派出力量对三至七层的居民逐家逐户地强行疏散;三是在东、北、南三面(一、二层)布置26支水枪围攻市场一-二层火势,降低燃烧强度,防止火势向三楼蔓延;四是利用2台举高车射水冷却三至七层居民楼窗户,防止火势向上层发展;五是就近占领消防水源,形成6条供水干线向火场供水;六是以支队新改装的消防通讯指挥车为火场指挥部,严密组织火场通讯,实施统一指挥。要求各中队全力扑救,坚决控制火势、防止火势蔓延。同时,又命令调度室立即通知电业、自来水、煤气、医疗、救护、房产、交通等部门马上派人到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灭火,维护火场秩序。
  由于指挥正确,战术得当,指挥员英勇顽强,终于在11时许将大火基本扑灭,有效地防止了大火向楼上、东、南、西方向蔓延。
  在灭火战斗中,在公安和交通干警、自来水、电业、煤气、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长春市消防支队始终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积极抢救被困人员,疏散受火势危胁的3?D7层居民300余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同时在灭火战斗中坚持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控制了火势向居民楼层蔓延,采取堵截包围、上下合击的战术方法,共部署16支水枪阵地,围歼1?D2层营业厅的火势,保护了3?D7层居民住宅(129户)8538平方米建筑及该市场一楼内的工商储蓄所、16家商店、存有价值160余万元商品的库房,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灾害损失。确保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使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降到了最低限度,受到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五、火灾损失
  此次火灾,共烧毁市场内大量的布料、成衣、半成品及部分机械设备,死2人(房延庆,男,电工;张克佳,男,更夫),伤1人(赵庆云,男,保安),受灾114户。直接财产损失8,919,838元。
  六、火灾原因
  经过火灾现场勘查,火灾的起火部位在市场内业户张长军家的柜台附近。柜台距西侧边缘0.85米至1.95米、距铁网5厘米至45厘米之间是集中炭化区,柜台底板彻底炭化,炭化深度达到地面,炭化层强度很低,柜台集中炭化区以西部分的木材失水、坚硬,有轻微过火痕迹。张长军家门市两侧的铁网均向柜台弯曲倾斜,门市上方天棚吊顶的铁制骨架全部被烧脱落,天棚表面的烟熏痕迹被烧掉。经调查确定此次火灾是由于人为在该区域吸烟留下火种,阴燃附近的布匹所致。
  七、消防执法情况
  1999年9也至2001年4月以来,南关区消防科共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份,《复查意见书》3份,《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8份,处罚2100元。
2001年4月,南关区公分局根据市局《关于消防分级管理规定》要求,下发《关于调整消防管理单位的通知》(长公安南[2001]55号),将该市场调整为三级列管单位,由新春派出所负责监督。
  八、火灾主要教训
  1、该市场值班、值宿制度落实不够,值班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巡查。起火当晚,死者房延庆擅自离岗饮酒。
  2、员工火场逃生和自救意识不够,房延庆和张克佳由于不懂自救,导致吸入大量烟气窒息死亡。
  九、火灾处理情况
  1、朴鹤松,汪清县民族商贸城经理。汪清县民族商贸城对消防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改建过程中,经理朴鹤松与施工单位(延吉市智能设备厂)在订立的合同中未能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对此次火灾负领导责任。
  2 、房永文,延吉市智能设备厂书记。汪清县民族商贸城对消防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改建过程中,书记房永文与建设单位(汪清县民族商贸城)在订立的合同中未能够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对此次火灾负领导责任。
  3 、李玉华,汪清县民族商贸城保卫科长。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疏于消防安全管理,对此次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
  4 、安佰顺,延吉市智能设备厂工人,在对汪清县民族商贸城的消防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改建施工过程中,安佰顺未经汪清县民族商贸城有关领导同意,擅自将原有的消防控制系统电源关闭,导致火灾发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失灵,对此次火灾负间接责任。
  针对以上责任将根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理,目前仍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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