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的内容
◇市(州)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检查内容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消防审批程序
◇消防产品办理程序和时限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及重新认定
◇来信来访接待办事程序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
◇廉政规定
二、办理相关的内容和程序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日常消防检查
市(州)级消防安全保卫单位检查的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⑴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⑵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⑶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⑷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⑸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⑹防烟、排烟设施和通知、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⑺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⑻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3、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⑵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⑶职工及重点工程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⑷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⑻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⑼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⑽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 使用情况;
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一)受理范围及报送资料
1、审核权限范围:由各支队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2、新建、改建、扩建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还应领取并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⑴规划部门审批手续;
⑵工程位置平面图;
⑶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据;
⑷建设单位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
⑸设计单位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⑹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施工图;
⑺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设置设计图纸及说明;
⑻与防火设计有关的采暖、通风、防排烟、防爆、变配电设计图及说明;
⑼审核中需要涉及的其它图纸资料及说明。
3、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⑴装修(装饰)工程防火设计、施工作法说明;
⑵建筑总平面图、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面、剖面、顶面图、装 修效果图;
⑶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⑷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⑸与防火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二)建筑工程防火审批时限
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日内(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工程在五日内),重大工程在二十日内签发,需要组织技术论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三十日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问题专家论证申请受理程序
1、建筑工程有下消防设计问题可进行专家论证:
⑴国家现行规范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⑵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的;
⑶由于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大空间建筑等特殊使用功能的需要,使得建筑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灭火系统等消防设计无法满足现行规范的。
2、专家技术论证程序
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地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局面申请,建设单位申请技术论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⑴建筑工程概况;
⑵消防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⑶采用的国内外相关标准;
⑷拟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说明和应用情况(考察报告);
⑸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有关消防新产品、新材料的检测报告;
⑹需论证的消防技术问题及其方案。
3、支队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技术论证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向省消防局提出申请。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问题论证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申请,经省局认定同意论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论证准备,在接到论证纪要的9个工作日内签发;省消防局接到申请如不同意论证,由防火监督部签发《不予受理消防专家论证通知书》答复支队。
(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时限
1、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建设、施工安装单位须委托具备资格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取得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送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3、消防验收材料齐全后,十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范围由各支队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五)报送资料要求
送审表格填写准确,报送文件材料齐全,文字材料和图纸资料应装订成册(规格27cm×20cm)。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消防审批程序
(一)办理范围
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经检查合格后,由公安消防机构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场所方可使用、开业或举办。
1、商场、市场;
2、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
3、不带娱乐功能的宾馆、饭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0]48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起,各地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服务场所。新建宾馆、饭店确实需要配套娱乐服务设施的,要按照规定从严审批。”确实需配套的必须符合2001年吉林省公安厅等十个厅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公消字[2001]72号)文件,“今后对申请设在建筑四层以上(含四层)和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再审批”要求办理。
(二)办理程序
单位应当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在表的右上角加盖公章,在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至少6日内送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并报送以下资料:
(1)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灭火疏散预案;
(4)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5)审批时限: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三日内应当前往 检查,检查后二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消防产品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消防产品维修审批程序
1、消防产品维修初审程序
(1)申报单位应当到市(州)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维修消防产品申报 表》;
(2)市(州)公安消防机构到申办单位进行生产条件初审;
(3)初审后十五日内给予审批或答复;
(4)市(州)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审批后报省消防机构进行终审。
(二)经销消防产品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应当到市(州)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经销消防产品申请审批表》;
2、公安消防机构到申办单位进行审查;
3、审查后7日内给予审批或答复。
(三)办理《消防产品经销许可证》程序
1、经销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到市(州)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产品经销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2、从业人员接受市(州)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管理和技术培训并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
3、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位,核发证书。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及重新认定
(一)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程序
1、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或者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4、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6、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研究,做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7、《火灾原因认定书》自做出之日起七日送达有关当事人;
8、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9、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10、《火灾事故责任书》自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11、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市(州)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12、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13、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申请重新认定的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均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1、申请重新认定须知
⑴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
⑵申请重新认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
⑶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为申请重新认定的受理机关。
对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要求,支队只对县一级作出的 《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重新认定;
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2、申请重新认定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调查--重新认定--出具重新认定决定书--送达
3、申请重新认定期限
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 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来信来访接待办事程序
各支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信访接待窗口。
(一)受理范围
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易燃易爆化学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消防产品质量、火灾事故调查、火灾隐患等方面的投 诉。
(二)办理时限
1、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按照时限办理。支队内部信访一般问题10天之内办 理,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2、接待来访的,能当即解答的当即解答,不能当即解答的,讲明原因后,告之 解答期限,结案后及时向来访来电人反馈信息。
(三)信访须知
1、当事人在进行书信上访时,应注明详细地址、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2、在信访中要详细阐述所投诉问题形成的原因、造成的不良后果、影响以及预 期的结果;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5、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⑴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⑵程序
①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②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③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④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 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⑤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一般程序
⑴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⑵程序
①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②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 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③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④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⑤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⑥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⑦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⑧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档案。
⑶时限
①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要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
②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③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⑴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 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⑵程序
①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③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④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⑤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
⑥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
⑦建立听证卷宗。
⑶时限
①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②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复议程序
⑴条件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⑵时限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行政赔偿程序
⑴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⑵程序
①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②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③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④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⑶时限
①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②公安消防机构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至 五十三条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至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政规定
1、消防监督部门和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2、各级消防监督部门不得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准向建设、设计单位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施工企业,不准指定使用某种消防产品或者指定到某销售单位购买 消防产品;
3、不准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不准向这些企业强行摊派费用或者无偿占用企业的钱物;
4、对消防产品的监督,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取得国家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者经过国家级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均可进入市场。各地消防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外,不再审批、发证、收费;
5、消防监督人员的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办理各种消防审批手续,本人应当回避;
6、消防监督人员在办理各种证件、审批手续以及在进行防火检查、工程验收、新产品鉴定、调查处理火灾中,不得接受当事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和馈赠。不准让被监督单位为自己报销各种费用;
7、消防监督部门不得经营消防工程公司和销售消防产品,不准接受各种经济实体的挂靠;
8、不准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
9、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
10、对违反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2000年4月4日吉林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 〈吉林省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