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1、按规定如实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由本人亲笔签名;
2、由配枪单位政工部门及负责人签属意见后,报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并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3、报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核;
4、报省公安厅批准并发放《公务用枪持枪证》。
二、申报材料
1、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2、配枪单位政工部门及负责人意见;
3、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初审意见;
4、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查意见。
三、承诺时限
30日。
四、收费标准
40元。
五、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