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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中对禁种铲毒的相关规定
  2015-12-03 18:41 来源: 字体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节选)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责任编辑: 禁毒总队张景慧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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