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通告如下: 一、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分为:停止信号、直行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右转弯信号、变道信号、减速慢行信号、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一)停止信号:左臂向前上方直伸,掌心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 (二)直行信号:左臂向左平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右平伸,掌心向前,向左摆动,准许右方直行的车辆通行。 (三)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准许车辆左转弯,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掉头。 (四)左转弯待转信号:左臂向左下方平伸,掌心向下;左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准许左方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路口中心,等候左转弯信号。 (五)右转弯信号:左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左前方摆动,手掌向左,准许右方的车辆右转弯。 (六)变道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平摆动,车辆应当腾空指定的车道,减速慢行。 (七)减速慢行信号:右臂向右前方平伸,掌心向下;右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车辆应当减速慢行。 (八)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左臂向前上方平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前下方平伸,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平摆动,车辆应当靠边停车。 交通警察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雨、雪、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条件下执勤时,可以用右手持指挥棒,按照上述手势信号指挥。 二、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按照手势信号的示意通行,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通告自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公 安 部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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