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
2011年12月30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实施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意见》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地要认真组织民警学习贯彻,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行为,促进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意见》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吉林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实施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行为,促进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对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涉及公安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裁量标准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的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参照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初次被查获的,并处违法经营额的2倍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并处违法经营额的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多次被查获的,并处违法经营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建议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初次被查获的,并处1万元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多次被查获的,并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建议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l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裁量标准]
1、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初次被查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多次被查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建议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限期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仍不整改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建议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条文]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初次被查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多次被查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建议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第五项规定,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初次被查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建议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多次被查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建议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裁量标准
[法律条文]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至6个月;对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责令停业整顿不改正的,按本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
[法律条文]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经警告后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或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同时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中的任何3项以上的,按本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
[法律条文]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或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按本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
[法律条文]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在娱乐场所发生刑事案件不报告公安机关的或多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按本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