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的相关规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事权和相关经费统一划归交通部门负责。”但近年来,为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设置了测速取证设备,并按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 号)的要求,加强测速的警示提示,在测速设备前设置了交通提示标志和限速标志。
为有效落实代表建议,省公安厅组织全省交警部门针对交通标志开展了排查清理工作,全面解决公路交通标志缺失、断崖式降速、过山车式限速、公路限速过低、隐蔽执法、以罚代管等问题。待排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将向交通部门移交保留的公路交通标志,以便交通部门统一管理。今后,省公安厅将不再在公路上设置交通标志,如有设置需求,由当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向交通部门提出建议,由交通部门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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