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2年度统计数字,现对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年度平均生活费标准为6260.16元,每月为521.68元。 二、丧葬费标准为1000.00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每月为110.00元。 四、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5.00元。护理人员不给伙食补助费。 五、残者护理人员的补偿费,按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年限与被护理的残者补偿年限相同。 六、国营十六大行业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见附表。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1日期间执行。
附:2002年度吉林省国营十六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表
吉林省公安厅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 事故处理 损害赔偿 2003△ 通知 ━━━━━━━━━━━━━━━━━━━━━━━━━━━ 抄 送:省人大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高法、省检察院、中保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 ━━━━━━━━━━━━━━━━━━━━━━━━━━━ 吉林省公安厅 2003年5月14日印发 ━━━━━━━━━━━━━━━━━━━━━━━━━━━ (共印200份)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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