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吉林省公安厅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发布

吉林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助力吉林全面振兴发展二十条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7-03-03 08:43: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创造创新活力,在全社会营造尊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助推吉林经济全面振兴发展,经公安厅党委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缩减行政审批时限。

  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将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2.下放部分审批权限。

  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权限,由市州级公安消防机构下放到县级公安消防机构。授权汽车销售4S店办理小型机动车临时号牌发放业务。对符合国产小型免检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条件的汽车销售4S店,授权代办小型机动车牌证业务。

  3.精简办事审批环节。

  对2009年5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申请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等改建时,申请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再提供整体建筑消防验收手续。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保安服务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许可证时,取消验资证明文件。

  4.取消部分特种行业备案制管理。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旧手机交易业、寄卖业、金银首饰加工改制回收业、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9类特种行业,取消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特种行业信息由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主动采集。

  5.放宽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政策。

  取消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凭营业执照即可落户,企业招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技能人才凭毕业证或技术技能证书即可落户,普通职工凭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即可落户。上述人员在办理本人落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落户手续。民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即可到属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6.开辟办理户政业务“绿色通道”。

  在全省户政大厅开设民营企业办事窗口,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凭居民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可到户政大厅或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制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凭用工证明可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7.开辟办理出入境业务“绿色通道”。

  借助出入境移动办证设备,为20人以上集中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上门办证服务。为旅行社紧急出国旅行团队、民营企业境外项目建设人员、边贸企业从业人员,提供网上加急办证服务。为因紧急商务往来办理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当日办结服务。

  8.放宽外国人居留期限和口岸签证业务限制。

  对在重点涉外民营企业任职和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外籍员工,突破3个月至1年居留期限限制,按需签发1年至5年有效居留许可。取消旅行社年均接待外国人人数和营业执照注册地限制,省内所有国际旅行社均可申请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团体旅游签证业务。

  9.实行重点民营企业挂牌服务。

  将各市州年纳税额排名前100位、在建扩建投资规模前30位的民营企业,省直管县年纳税额排名前20位、在建扩建投资规模前10位的民营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对象,指导企业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大型活动安保、消防安全培训、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运输车辆及运送不可解体超限货物车辆提供通行便利。根据需要,为民营企业大额现金运输提供护送服务。

  10.提高民营企业安全防范能力。

  建立警企联系机制,在大型民营企业设立警务室挂牌服务,在中小型民营企业确定派出所民警主动上门服务。将具备联网条件的民营企业视频监控资源接入公安机关视频监控平台,开展视频巡查防控工作。对申请参加保安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提供网上报名服务,优先安排考试。

  11.快速受理民营企业报警求助。

  对于民营企业受到侵害的各类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快速受理、及时立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快侦快结,坚决防止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和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发生。

  12.集中整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违法犯罪活动。

  对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破,及时追赃挽损。对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和涉黑涉恶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重大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对影响民营企业投融资安全的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和抬高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的高利转贷、金融票据买卖等经济犯罪案件,要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有效化解民营企业金融风险。发挥中朝、中俄边防代表机制作用,对民营企业跨境贸易活动提供帮助,保障企业境外合法利益。

  13.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

  对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威胁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组织力量快速侦破,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对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及时严厉打击,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14.保护省内知名品牌。

  建立全省民营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省内著名商标和专利产品数据库,加强服务、依法保护。对省内知名品牌企业发生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对省外吉商投资企业遭遇执法不公或过度执法的,主动与案涉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依法提供帮助。

  15.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界限,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法治原则公正处理。对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对罪与非罪不清的,疑罪从无。

  16.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对涉案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依法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要及时进行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依法尽快返还。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可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17.慎重采取强制措施。

  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外籍高层次人才,依法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配合案件侦办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遇有企业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决策,可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行使一定的企业经营权。同时,要加快办案进度,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18.提供企业用工信息和经营背景核查服务。

  根据民营企业需要,属地派出所为企业提供雇佣人员身份信息批量核查服务;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民营企业合作对象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简项身份信息、有无违法犯罪信息、企业征信信息、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开展核查服务,为企业经营合作提供帮助。

  19.推行便企利企网上服务。

  在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实行“警企直通车”服务,设置政策查询、业务咨询、风险提示、线索举报、审批事项申报等功能,对民营企业预约、申报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办结。实行赴港澳商务企业登记备案年审工作网上办理。实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网上备案,交警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依托公安边防网上办事大厅,对民营企业出入境申报事项实行网上办理。

  20.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微信群。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基层派出所分别建立由民营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服务民营企业微信群,对公安行政审批服务、涉企案件线索举报等事项进行答疑解惑、受理分办。省公安厅建立服务民营企业督办微信群,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跨地区办理的事项协调解决、跟踪督办。

     
(责任编辑: 公安厅)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13号

吉ICP备05001602号网站标识码:2200000051

吉林省公安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806号 邮政编码:130051 TEL:0431-82098114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