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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12110手机短信报警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吉公办字[2013]4号)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7-12-26 12:22: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公安机关12110短信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拓宽110报警渠道,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12110短信报警接处警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12110短信报警由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受理、处置。短信报警受理号码为12110。

  第三条 有下列不宜采取110语音报警的特殊情形时,报警人可以采用12110短信报警:

  (一)听力、语言残障人士的报警、求助;

  (二)外国人、外地人因语言不通无法使用语音报警的;

  (三)遭遇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现行违法犯罪活动,无法使用语音报警的;

  (四)在声音嘈杂场所或者环境中,无法使用语音报警的;

  (五)现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不便使用语音报警的;

  (六)其他无法或者不便使用语音报警的情形。

  第四条 对群众通过短信形式向公安机关报警、举报、紧急求助、投诉和咨询的,公安机关接处警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接到12110短信报警后,除涉及绑架、现行杀人等回复短信可能危及报警人生命安全的特殊情况外,应及时回复报警人,告之其短息已收到及受理情况;对报警要素不全的,应向报警人作进一步核实,尽可能问清时间、地点、案由、经过、涉及人员等内容,以便准确、及时有效处警。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接到12110短信报警后,对确属管辖区内的报警、立即填写接警单,指令相关单位处警。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公安局各处警单位对12110短信报警处置指令应及时受理,立即开展处置工作,详细填报处警过程和处警结果,并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

  第八条 对经甄别确认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辖区范围的12110短信报警,及时将警情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接警单位,并进行移交确认,同时短信告知报警人移送情况和接收单位的联系方式。接收单位对移交警情管辖有异议的,报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涉及森林、铁路、民航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以及案(事)发地在外省的短信报警,按手机归属地分配警情;属外省公安机关管辖或需外省公安机关提供援助的,统一报省厅指挥中心,由省厅指挥中心协调处理。

  第九条 对接收到的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短信,应以短信方式回复报警人,告之其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反映、求助和举报,并视情节予以必要的解释。确属情况紧急的,应当指令相关处警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

  第十条 各处警单位应及时将12110短信报警处置情况反馈指挥中心。特殊警情,如线索举报类警情需要查证的,应先反馈先期处置情况,待查证处置完毕后再及时反馈处置结果。各地公安局指挥中心对语音反馈结果应及时录入 “三台合一” 报警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各地公安局指挥中心要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12110短信报警进行回访,征求报警人的意见、建议,并将回访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省厅指挥中心不定期对12110短息接报警、处置和回访情况进行抽检。

  第十二条 各地公安局指挥中心应每天对12110报警平台进行测试,做好日常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技术人员联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对因线路割接、网络中断等原因导致12110短信报警中断的,值班民警应立即向省厅指挥中心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省厅指挥中心负责管理、指导、督促全省12110短信报警接处警工作,定期对全省12110短信报警接处警工作进行检查、通报,以切实加强全省12110短信报警工作,确保每一起12110短信报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对报警人手机号码、报警人基本情况、报警内容等应当严格保密。对因处警不当,导致投诉、信访以及因工作失误、泄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12110短信报警工作的宣传,向社会告知短信报警服务是特殊群体和不便于使用语音报警等环境下的一种特殊报警方式,但由于手机短信有延时情况,只是紧急报警服务的一种辅助手段,是对110语音报警服务的有益补充和完善。要引导群众尽可能地使用语音报警,正确使用12110短信报警。对恶意骚扰等干扰正常12110短信报警工作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公安局指挥中心以传真方式接收的短信警情,按照本实施细则处置。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均按照公安部《12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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