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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执行办案区“四个一律”责任追究规定》(吉公办字[2014]60号)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8-01-05 16:08: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区设置、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安部“四个一律”要求,消除执法安全隐患,保障民警和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个一律”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

  第三条 执法办案区设置不符合公安部“四个一律”要求,且仍在该办案区办案的,一经发现,该办案单位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当年不得评为执法质量考评优秀档次。

  第四条 民警违反“四个一律”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内评优受奖的资格。

  民警违反“四个一律”规定,造成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伤、脱逃、串供等案(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引发涉警信访案件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办案单位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当年执法质量考评直接确定为不达标档次,并取消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五条 民警违反“四个一律”规定,发生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对该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并予以组织处理;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书面检查。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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