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
为推进《吉林省城市报警与监控中心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室安全防范管理,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安防水平,维护单位内部稳定,特制定了《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室安全防范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室安全防范及报警网络建设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经文保总队。
吉林省公安厅
2008年6月2日
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室
安全防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吉林省城市报警与监控中心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室安全防范管理水平,防止国家、集体、公民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维护单位内部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令)赋予的职责,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第93号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经过同级政府确定批准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出纳室。非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出纳室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办法,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机关经文保(治安防控)部门负责列管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出纳室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除公安机关经文保(治安防控)部门列管之外的,由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授权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阻挠或干扰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风险等级的划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室风险等级分为二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乙级风险、甲级风险。
第六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室定为乙级风险。
1、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单位楼内的;
2、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电信、邮政、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楼内的;
3、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党政机关大楼内的;
4、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大中小学校、科研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等单位楼内的;
5、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的能源动力、水利设施、军工企业、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及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单位楼内的;
6、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国有企业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楼内的;
7、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凡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室报销业务已无现金往来,只存有账本和票据等业务,报销或其他现金支取业务已通过银行转账或个人账户领取的单位,仍然列为乙级风险单位;
第七条 下列企业事业内部财务出纳室定为甲级风险。
1、县级以上(含县级)大中型商贸中心财务室与商场在同一座楼内的;
2、县级以上(含县级)大中型医院财务出纳室与医院门诊或住院部在同一楼内出入的;
3、县级以上(含县级)多家企业或事业单位共同合用一座办公楼办公的财务出纳室;
4、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或事业单位机关大楼内的财务出纳室,因大楼内外来办事人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
5、其他在乙级风险基础上,需要列为更为重点的治安保卫单位。
第八条 防护级别的划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室防护级分为二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乙级防护、甲级防护。
第九条 乙级防护级别。 .
1、楼内财务出纳室应设置防盗安全门;
2、财务出纳室在1—2楼的,窗户应安装铁护栏;
3、应配备保险柜(商场、医院对外营业收款专柜,每日每专柜流动资金在500元以上的应配备财务保险箱);
4、防盗报警探测器或紧急报警装置;
5、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或安装摄像监控设备。
第十条 甲级防护级别。
在乙级防护级别的基础上,在财务室现金柜台处应安装固定摄像头,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室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第十二条 报警信号装置接入单位值班室,一旦报警,值班人员或夜间更夫在确认是非法入侵后,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采用较为先进的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录像回放能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录像资料应保存一个月以上。电视监控探头应能有效摄录监控区域内的情况。
第十四条 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按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当地派出所治安防范组织联网或与单位相应值班室(监控室)相联。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专人使用、管理、维护技术防范设施,建立健全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及图像保管、使用等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室配备安防产品、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应购买公安机关认可,符合《吉林省城市报警与监控中心平台》建设要求的,并能与相关部门系统相匹配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室,由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发出《治安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第十八条 乙级风险、乙级防护的单位在责令期限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甲级风险、甲级防护的单位在责令期限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公民人身伤害的,除给予罚款之外,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出纳室夜间保险柜存放现金的,将视为严重违规,应按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在建立考评档案的基础上,至少每半年要对其列管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室安防设施及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授权的检查部门每季度也要进行一次检查;省公安厅每年将适时抽查一次。此项工作并将纳入年终考核评比。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经文保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