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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的通知

(吉公办字〔2009〕89号)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9-12-09 09:30: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各市、州、长白山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的通知》的要求,省厅决定取消两节两会期间采取的跨省购买、运输危险物品由省厅核准的临时监管措施。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级别履行审批权限。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审批,设区的市由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审批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委托区分局审批。购买、运输其它危险化学品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公安机关履行审批权限。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性质履行审批职能。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炸)一律由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批。森林、铁路、民航、海关公安机关不得受理审批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申请,不得私自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如因工作需要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与森林公安机关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切实加强对林区涉爆单位的管理,严防漏管失控。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履行审批程序。通化、延边等地公安局要对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废止或修改。省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危险物品管理的紧急通知》(吉公传发〔2009172号)和省厅治安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通知》中有关危险物品购买、运输受理审批规定,一律废止,不再执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所属各级公安机关。

                             

 

吉林省公安厅  

                           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责任编辑: 公安厅)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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