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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教育厅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的八条规定》的通知(吉公办【2010】19号)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9-12-09 09:43: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教育局,长白山公安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教师和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将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的八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教育厅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的八条规定

 

为有效解决影响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如下规定:

一、属地公安机关要经常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危害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属地公安机关要在辖区内学校、幼儿园设立警务室、流动警务室或明确警务联络员。保证第一时间处置发生在学校的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快出警、快侦办、快破案。

三、属地公安机关要配合学校做好流失生、辍学生、问题生的掌控和帮教工作。

四、所有学校、幼儿园必须在校园出入通道和学生聚集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五、学校、幼儿园必须建立内部安全保卫组织,组织护校队、保安队和学生志愿者队伍,加强学校内部治安巡逻。

六、学校、幼儿园内部保卫组织要组织安保人员在学生上下学时维持秩序,疏导人流,确保安全。

七、学校、幼儿园要对影响内部安全稳定的因素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通报属地公安机关,并认真研究解决,消除隐患。

八、学校内部安全保卫组织要经常性开展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清查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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