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
现将《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公安厅
2012年12月26日
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
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专家评审组(简称专家组,省公安厅确定专家组成员)参与申请材料和专业性问题的技术评审,对申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明确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将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公示和公告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5.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明。
(二)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机构整改验收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表;
2.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及简历表;
6.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8.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院校和科研、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及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离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及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
9.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本申请单位为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材料:
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
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件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件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4.发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具体名单)的文件。
第七条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及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至少提供1种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成立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的证明材料,兼并重组单位需提供兼并重组协议、企业章程等证明材料。
(二)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附有该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2.自有仓库的提供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租用仓库的提供经库房所在地公证机关鉴章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出租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租人应与仓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一致),属租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仓库的,还需提供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提交申请资料时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或海关报关单、海关关税缴款书以及其他合法证明等一致。
2.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四)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申请四级资质的单位无需提供),包括以下材料:
1.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施工合同书、设计文件、完工证明等复印件(2013年1月1日后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安全监理报告复印件)。
提供项目业绩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申报的业绩;
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③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
④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⑤整合后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⑥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必须确定级别。没有定级的项目可由原审批机关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规定补齐定级手续。
(五)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表;
2.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表及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证明(以经公安机关批准、已确定项目级别、其本人为第一设计人或审批审核人的有效业绩为准);
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及简历表;
6.申请相应资质所需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申请相应资质所需数量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8.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院校和科研、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及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及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
9.相关部门出具的本申请单位为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的专用设备清单;
2.专用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或海关报关单、海关关税缴款书以及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材料:
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件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件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4.发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具体名单)的文件。
第八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4套纸质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3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申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5套纸质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
(二)需填报的各种表格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三)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机构、会计事务所等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五)纸质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
(六)纸质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并装订。每套分四册装订,第一册为申请表、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库房情况等;第二册为作业人员资料;第三册为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第四册为主要工程业绩资料;
(七)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序应当与纸质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
第三章 受 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5日内根据初审结果作出如下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5),送达申请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附件6),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7),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四章 内部审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申请后,要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内部审查,审查可以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实施或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实施。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实施的,应当向委托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通知书》(附件8)。内部审查内容包括:
(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二)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等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营业性单位许可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是否真实有效、内容是否齐全。有缺少项目定级等内容的,原审批机关应及时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规定为企业补齐定级等手续;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是否有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情况。如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它有必要由公安机关审查的项目。
第十一条 内部审查工作应当在7日内完成,并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登记表》(附件9),有补充材料的可以随表附后,经审查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登记表》提供的审查结论,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第十条前三项内容,经审查与事实不符或缺项的,通知申请单位3日内补充完善并经原审查的公安机关确认后上报。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单位的专用仓库、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委托书》(附件10)。现场核查应当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委托3名以上专家组成员(单数)参加,并指定1名专家作为专家组负责人。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参与。现场核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申报材料的重要凭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包括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证明)、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作业许可证及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等;
(四)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
(六)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七)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资料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登记注册类凭证、资质凭证、许可证、职称证、作业证、资产审计报告、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凭证、业绩证明、仓库情况等材料与实际不符,或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确定为申请材料审批不合格。对出具虚假、伪造资料的申请单位及出具该凭证的人员,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登记在案。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3日内由专家组填写《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表》(附件11)或制定现场核查报告,参与专家逐一签名,并制作成PDF格式电子文件。核查表一式4份,申请单位、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专家组和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各1份。
第六章 审 批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5日内,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情况,研究形成综合评审结论,参与评审专家逐一签名后提交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根据申请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内部审查意见和专家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审结论,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附件12)并在承办人员意见栏上签署意见、日期及签名后,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内部审查意见、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审结论等相关材料报治安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同意许可的提请召开本部门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治安部门主要领导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日期及签名;对审议通过的报分管厅领导(营业性)或分管局领导(非营业性)审定。
第七章 公示及公告
第二十条 准予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13),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上公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市(州)公安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公示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爆破作业项目施工业绩目录、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施工业绩目录等。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公示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作业地点、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相关许可证件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收集整理各方反映的意见并组织对涉及本次许可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无意见或经核查不影响准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经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13)。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中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相关前置许可证件期限不足3年的,依据相关前置许可证件期限决定其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30日内,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爆破作业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许可证件编号、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15日内,将依法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备案(见附件14)。
第八章 换发、降级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要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应当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类许可凭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资料等符合规定并现行有效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换发申请后,办理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三、四、五、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在领取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应当将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交回原发证部门。
第三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遗失《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在主要纸质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凭遗失声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毁损的,凭旧证或相关证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
第三十二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申请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
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追究: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准予许可初步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条件,分管领导同意准予许可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分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单位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除撤销许可证外,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公安厅之前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件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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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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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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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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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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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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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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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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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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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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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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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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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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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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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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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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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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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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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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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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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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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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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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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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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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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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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爆破
工程
技术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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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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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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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破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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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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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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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安
全
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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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保
管
员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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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
四邻
安全
距离
|
方位
|
被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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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安全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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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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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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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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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仓库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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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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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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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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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 批
意 见
|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
|
|
|
|
|
|
|
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技术负责人
|
治安保卫负责人
|
姓名
|
|
|
|
公民身份号码
|
|
|
|
联系电话
|
|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净资产
|
万元
|
专用设备净值
|
万元
|
银行账户
|
|
申请资质等级
|
级
|
申请从业范围
|
|
近3年
单位爆破作业项目施工业绩
|
项目
级别
|
项目名称
|
爆破施工日期
|
第一设计人
|
|
|
|
|
|
|
|
|
……
|
……
|
……
|
……
|
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
|
项目
级别
|
项目名称
|
爆破施工日期
|
|
|
|
|
|
|
|
|
|
……
|
……
|
……
|
工程技术人员
|
姓 名
|
专 业
|
技术
职称
|
许可证
级别
|
许可证
编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爆破员
|
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
|
|
|
|
……
|
……
|
……
|
安全员
|
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
|
……
|
……
|
……
|
保管员
|
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
|
……
|
……
|
……
|
库区
四邻
安全
距离
|
方位
|
被保护对象
|
核定安全距离(m)
|
|
|
|
|
|
|
|
|
|
|
|
|
仓库编号
|
性质
|
储存品种
|
核定储存量
|
1
|
|
|
|
2
|
|
|
|
……
|
……
|
……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省级公安机关审 批
意 见
|
资质等级: 从业范围: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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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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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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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