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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吉公办字〔2015〕82号 )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9-12-09 10:39: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 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公安部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一改革举措顺利实施。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决定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切实做好涉及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同时将现有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等多个管理代码统一为18位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面覆盖,保证唯一性并终身不变。我省实施的“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将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纳入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降低社会成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确保做到正确理解、合理运用。

  二、严格落实“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的登记流程是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对企业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是“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继续有效;未换发证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仍按原有规定,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已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公安机关不再单独发放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企业可在工商登记执照发放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持“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内任一合法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逾期未刻制的,须到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三、健全完善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大统筹和督导力度,确保工作责任落实。要建立与工商、质监、税务、社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落实改革措施的工作合力。要认真梳理涉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内容与“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不符的,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的业务,要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过渡期内能够兼容新旧证照,因时间等原因未能及时升级改造的,要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不得以信息系统无法录入为由拒绝、拖延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要围绕“五证合一”涉及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等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一线窗口执法民警业务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平台,确保涉及“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业务能够顺利办理。对以各种理由刁难、拒绝、拖延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

  

 

                                                                                       吉林省公安厅

                                                                                     2015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 公安厅)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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