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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后续监管办法》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6-12-30 14:28: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

  吉林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是全省各级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指导部门,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已进行工商登记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后续监管);按照相关法律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吉林省消防条例》;

  (六)其他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时限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监管形式和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三)监管要点

  1、依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类公众聚集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2、依据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T1888),商业服务网点不得设置洗浴、网吧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能设置的场所,监管审批时应严格执行。

  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功能,健全社会单位基础信息库和消防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实现从社会单位基础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消防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查的频次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原则上,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抽查,同时可以根据季节和阶段性火灾形势的需要组织抽查。对于投诉举报多、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发生火灾事故等情况的社会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的力度。

  (二)重点抽查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三)抽查结果运用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措施,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社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公众聚集场所市场主体应当在取得工商登记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后方可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市场主体申请后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进行核实,依法启动后续监管程序。

  2、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在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后,将取得、变更合格证的相关信息,通过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示栏向社会公示。

  3、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审批时,可以使用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市场主体有关信息,并在下一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针对上一季度核查情况,汇总上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

  4、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违法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查处;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5、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消防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消防安全黑名单制度

  1、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列入“消防安全黑名单”:

  (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处于持续状态的;

  (3)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4)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5)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8)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2、对列入“消防安全黑名单”的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经营者,由市级公安消防机构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布系统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公布“消防安全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3、对列入“消防安全黑名单”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实施重点监管。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市场主体未办理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市场主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相关消防行政许可,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跟进监督。

  (二)各行业监管部门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工商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有关企业未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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