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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业后续监管办法》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6-12-30 14:30: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保安服务行业监管工作,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

  省公安厅是吉林省范围内保安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行为;依法查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保安培训单位的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管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三)《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保安服务活动者是保安服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保安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前须主动向保安服务许可部门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保安服务。

  各级保安服务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从严检查、依法查处、规范市场”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监督”等方式,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保安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保安服务市场主要检查:

  (1)单位自然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服务范围;

  (2)服务资质证明,即《保安服务许可证》正本;

  (3)保安员证、保安员着装;

  (4)法定代表人简历;

  (5)保安服务公司领导机构构成;

  (6)安全责任具体分工、职责记录;

  (7)安全事故应急处突预案;

  (8)安全检查记录;

  (9)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2、日常抽查。保安服务行业日常抽查包括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保安服务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制定的抽查计划进行定期抽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查:

  (1)消费者申诉及举报较多的;

  (2)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

  (3)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抽查的。

  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3、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方式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为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者行业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行业(如运钞车、防暴枪支弹药、重点要害部位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安全检查形式包括现场检查和企业报送材料检查。现场检查要求至少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检查频次根据行业实际(执法条件、行业规模等)制定,纳入全年安全工作计划。

  4、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经营管理混乱的,监管部门可以对从事保安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检查自查报告。对保安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从事保安服务的安全隐患、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6、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7、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印制法律法规文件、编制影像资料、组织安全培训、召开安全会议等方式,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落实安全宣传工作。

  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查的频次

  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应当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比例。

  (二)重点抽查内容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三)抽查结果运用

  对于保安服务业的抽查结果,要通报抽查对象所在地工商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坚决维护治安管理秩序。

  五、对保安服务业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保安服务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办理保安服务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在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2、各级保安服务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保安服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只登记保安服务一项经营事项的,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核查;对同时还登记了其他经营事项的,应当在1年内进行核查;在每个月25日前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核查情况及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省公安厅。

  3、保安服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无证从事保安服务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市场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4、保安服务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

  5、保安服务行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保安服务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保安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

  1、保安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保安服务行业黑名单”: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经营业务的;

  (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保安服务的;

  (3)使用无效、伪造、变造从事保安服务许可证件,非法从事保安服务的;

  (4)转让、出租保安服务许可证件的;

  (5)违法经营,被依法处以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经营许可的;

  (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保安服务行业黑名单”的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保安服务行业黑名单”的经营者,由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记入事项包括保安服务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纳入“保安服务行业黑名单”的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市场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跟进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有关企业未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

  (三)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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