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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2-05-15 16:02: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2011年10月24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于深入推动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程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11月17日,省公安厅户政总队负责同志就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过程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一直积极致力于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特别是2008年以来,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渐进式地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主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008年,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以促进我省城镇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加大改革力度,最大限度放开城市落户限制,引导农民有序进城落户”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指导思想,确立了“坚持支持服务发展、坚持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坚持综合配套改革和坚持科学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基本原则,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3月,省公安厅出台《吉林省公安机关保障和服务民生48条措施》,规定只要父母想落户在子女户口上的,一律不再受年龄限制;对夫妻结婚后想把户口迁到一起的,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打破了过去父母想把户口和子女迁到一起得满足年满60周岁的要求以及夫妻结婚一定年限后才能落户的政策,解决了一大批想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夫妻投靠落户的群众的需要。

  (二)确定了落户基本条件。2009年3月,省公安厅出台《吉林省公安机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便民利企新措施》,对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落户的,只要持毕业证、录用手续及户口迁移证即可申请落户,为企业引进人才大开绿灯,是全省公安机关服务民生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项重要举措。2010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办发〔2010〕46号),规定到城镇落户的人员只需满足“三个稳定”(稳定居所、稳定职业、稳定经济来源)的基本落户条件,就可以在城市落户,积极引导农民到城市安家落户。全省公安机关通过逐步放宽落户条件,使得有意愿落户城市的农业人口逐年增多。据统计:2008年到2010年,我省非农业人口数增长88992人;我省农村人口迁往城市(包括省内和省外)的数量增长16692人。我省的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迁移,非农业人口比重在逐年上升,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逐步提高。目前,我省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3.35%,在全国排第11位。

  (三)放宽长吉两市落户条件。2011年6月,省公安厅出台《吉林省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群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简称32条意见),明确取消长春、吉林两市购房落户面积和金额限制(此政策实施前,在长春购房落户需满足房屋面积达到70平方米或购房款达到12万元以上的要求),只要在长春、吉林两市拥有房屋产权住房的,无论面积大小、购买金额多少,就可以申请落户。该项措施实施后,截至10月底,长、吉两市共有4000余人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好评。

  二、省政府出台文件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2011年2月,国务院就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专门下发文件(国办9号文件),10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本着立足大局、结合省情、推动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有利于推动我省城镇化发展的原则,特别是各类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提出了我省“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的具体内容。《实施意见》有三个特点:一是制定了申请落户长春和吉林、地级城市、县级城市的条件;并考虑到各地实际,对申请落户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做出了规定。二是强调了对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并明确了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得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三是突破了以往单方面就户籍改革研究户籍的做法,更加注重其它政策的配套实施。对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并细化了具体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我省户籍改革的进程。

  (一)《实施意见》规定,“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也就是说,全面放开县级城市的落户政策,满足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其中之一的即可申请落户。

  (二)《实施意见》规定,在设区的地级市(不包括长春、吉林两市)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2、租赁房屋租期满一年以上的;

  3、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

  4、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正式录用的;

  5、兴办第二、三产业及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6、从事人社部门规定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一年的。满足以上条件任一条的,就可以在除了长、吉之外的城市申请落户。

  (三)《实施意见》规定,“长春、吉林两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规模,申请落户时需同时具备稳定居所、稳定职业的条件,其中稳定居所应具备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去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以“三个稳定”(稳定居所、稳定职业、稳定经济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放开落户政策,将“三个稳定”放宽到“两个稳定”,即具备稳定居所、稳定职业两个条件即可申请落户长春和吉林两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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