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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条例》解读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2-05-15 16:06: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新修订的《吉林省消防条例》将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现行八章七十二条,与原条例和国家现行法律相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有些规定甚至首次出现。2012年4月18日,省内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强化政府责任。在《消防法》基础上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职责,新《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消防设施建设费,应当全部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进一步完善了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体系。同时强化消防工作目标考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强化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及时制止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消防力量不足可招用补充  

  强化城市消防站建设。新《条例》以立法形式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站标准。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役消防员数量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补足,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消防工作需要招用合同制消防文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执法等工作,该规定为消防工作提供了人员保障。

 

  烧荒不看护可罚款200元

  强化农村消防保障。新《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保障体系。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火灾占全部火灾起数70%以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成为稳定全省火灾形势的重中之重,所以,通过修订条例加大农村消防经费投入,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火灾隐患监管力度成为此次条例修订工作的重点。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在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应当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建设。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修建消防水池或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配备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烧荒或焚烧庄稼秸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多产权单位消防设施维护规定4种解决方案

  创新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消防管理手段。多产权单位的消防监管一直是难点问题。一个单位被卖给多个业主,消防设施损坏、老化谁都不愿意出钱维修、改造。针对多产权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不到实处的问题,新《条例》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四种解决方案:保修期内的,按照保修合同处理;不在保修期内的,纳入专项维修基金;不在保修期内,又没有专项维修基金的,由各所有权人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政府协调解决。此规定确保了多产权单位各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

 

   非现役消防员养老医疗都有保障

  创新非现役消防员管理手段。新《条例》规定,现役消防人员不足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招录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承担火灾扑救和灭火救援、参与消防执法等工作。同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

  

    燃放孔明灯最高可罚500元

  创新执法处罚手段。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设定了对拒不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违法燃放孔明灯、不履行消防职责导致火灾发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0以上500以下罚款:在市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在可燃商品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燃放孔明灯的。

 

  首次明确省消防协会为行管部门

  新《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省消防协会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首次明确火灾高危单位强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单位发生群死群伤火灾,往往都由政府买单,这让老百姓感觉很不公平,因为政府买单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单位赚钱归自己,出了事让老百姓一起承担,不符合“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出现火灾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损失,而保险公司根据单位消防安全条件和管理状况,收取不同保费。新《条例》的规定,将通过市场化运作督促社会单位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理性回归。

 

  首次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处罚权

  新《条例》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从三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授权由省公安机关确定。《消防法》明确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具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但是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权限范围笼统。新《条例》授权省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权限范围进一步细化,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十分有利。

  二是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消防法》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权,但未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导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手段不强,不利于及时、有效制止消防违法行为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新《条例》授权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500元以上罚款、责令“三停”(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以及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也不再需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只要报所属公安机关,以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就可以,既体现出责任和权力的一致性,也有利于火灾隐患的整改和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惩处。

  三是授权公安派出所对简易火灾事故的调查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每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均需要有调查结论,特别是一些农村柴草堆垛火灾,居(村)民住宅火灾,损失不大,原因不复杂,但也需要出现场,行政成本很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于受人员所限,根本无法完成每年近万起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新《条例》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之间进行合理分工,授权公安派出所负责对一些损失较小、没有人员伤亡、没有争议的火灾事故的调查,而将一些原因较复杂、可能有争议的火灾事故交由相对专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既有利于节省行政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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