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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解读(三)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2-10-14 22:35: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3年以下驾龄肇事死亡倒查发证民警责任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加强考试民警教育培训、应用科技评判监督系统、完善内外监督机制,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化水平有所提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考试不规范、考试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一些地方考试项目不落实,考试员执法随意性大;一些地方异地申请人数量不符合当地暂住人口实际情况,考试比例明显偏高;个别民警收受贿赂、违规发证等问题时有发生。  

  解读:为进一步严格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的监管,123号令明确了考试工作监管机制和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一是完善考试工作监管机制,建立驾驶人考试业务数据分析核查机制,完善考试能力、考试质量公告制度等社会监督机制。二是明确考试员工作纪律,对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核发驾驶证的,减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作弊的,收取培训机构、教练员、考生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实行考试责任倒查,设置考试工作纪律“高压线”,明确民警违规考试发证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试发证民警的责任。对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上级部门可以暂停其业务或者指派人员接管业务。

  具备6项条件才有资格申请校车驾驶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了124号令,以前对于校车没有要求和规定。2011年,甘肃庆阳和江苏徐州连续发生两起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中,甘肃庆阳正宁县“11·1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0名幼儿死亡,43名幼儿受伤,肇事校车非法改装、严重超载,事故教训惨痛,影响十分恶劣。124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发放管理以及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解读: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23号令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场地考试遵循道路实景长春已开始改建   

  在123号令中,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等。

  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在科目三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并明确大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牵引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10公里。

  取消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

    解读: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更多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合格后能够独立驾车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对复杂条件的能力。

  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可加深驾驶人对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理解记忆。在考生经受了科目二(场地驾驶)和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的考察后,实践经验就会比较丰富了,这时候继续考察这些临危处置和文明驾驶的试题,就能把理论和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

  对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提高了考试针对性和考试难度。

  调整后,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目前,长春的新考试场地已经开始改建中,而白山、延边等地的场地不符合任何改建的条件,所以需要重新建设。  

  增大违法成本 杜绝恶劣违法行为

  新增了14个记分项,包括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驾驶营运客车或校车超员20%以上均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解读:闯红灯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很容易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要坚决严肃处理,扣6分并不过分。

  目前遮挡车号牌的违法情况很严重,一些驾驶员为了逃避“电子警察”的拍摄,用光盘、纸壳、胶贴等物品遮挡号牌,这种违法行为非常恶劣,因为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员往往会选择逃逸,加大了交警部门追查的难度,所以应加大处罚力度。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违规 将注销最高准驾资格  

  解读: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6111万人,占全部驾驶人的25.52%。2011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有违法记分的1408万人,占全部有违法记分驾驶人的42.5%。究其原因,主要是驾驶人守法意识不强、违法成本相对较低造成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注销许可的规定,123号令建立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一是明确注销降级条件。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1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二是实行逐级降级制度。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的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三是与实习期管理制度相衔接。规定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记录,且实习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   

  实习期内记满12分 将注销实习车型驾驶资格   

  严格驾驶证实习期管理,有助于新驾驶人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的养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禁止驾驶营运客车等特定类型的车辆,但是在部门规章层面,没有对实习期驾驶人的违法记分、审验教育和驾车通行限制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   

  解读:近年来,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1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达2613万人,占总数的10.91%。新驾驶人素质不高、安全守法驾驶意识不强等问题突出,2011年,驾龄在1年内的新驾驶人肇事21845起,占同期事故总数的10.47%,造成人员死亡5505人,占同期死亡人数的8.94%。  

  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扩大了实习期管理范围,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明确了实习期陪驾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始终是交警部门严厉整治的对象。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完善了取得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管理措施。
    吸毒后驾车被各国严惩
    2012年4月22日,一辆大客车在江苏省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突然冲过中央护栏,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经查,大客车驾驶人事发前曾吸食毒品。2011年7月26日,一名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南四环肇事,造成21辆机动车刮蹭。 
    从国外情况看,普遍对吸毒驾驶机动车采取了“零容忍”态度。美国对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永久吊销驾驶证,罚款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判处监禁。日本规定,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要扣35分,面临5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吊销驾驶证3年以上10年以下。
    吸毒成瘾将被注销驾驶证
    近年来,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特别是一些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据省交警总队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及驾驶机动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第123号令”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完善了取得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管理措施,将原来“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不得申请驾驶证”的规定,明确为“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此外,新规定中还明确规定,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 
    同时,明确规定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吸毒人员,予以注销驾驶证。

   此外,在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安全管理的条款,近日已经开始实施。
  我省的很多地区公安交警部门已经行动起来,按照新规定对校车安全状况及校车驾驶人资质进行专项检查。
  校车安全是交通安全的重中之重,该如何有效管理,是很多家长最关心的问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给予一一解答。
  问:公安机关如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
  答:公安机关要严格查验车辆安全状况,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要严格查验校车安全状况,验收机动车,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专用校车,还要审查校车外观标识;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条件时,要严格审核政府批准的使用许可、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资格等资料,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问:公安机关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专用校车首先要在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取得合法上路行驶的凭证;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新规定还要求公安部门每月将辖区内校车标牌的核发、变更和收回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问:校车标牌都记载哪些内容,放置位置有什么要求?路线发生变化咋办理?  
  答:校车标牌记载了校车的号牌号码、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管理。
  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的,要经政府批准,办理校车标牌变更手续。机动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要收回校车标牌。规定对校车变更使用性质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要收回校车标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另外,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问: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报废监管等方面有何特殊规定?  
  答: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不得委托异地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   
  问:成为校车驾驶人需要哪些条件?
  答:有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60周岁之间;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违法记录;无犯罪记录;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问:如何加强校车驾驶人管理?  
  答:校车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要接受审验,审验时提交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知识学习。   
  交警部门建立对校车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机制,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对提出注销申请和不符条件的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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